破产文书
本院根据扬州河名城酒业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0年2月20日裁定受理扬州运河名城酒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为扬州运河名城酒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扬州运河名城酒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40日内,向扬州运河名城酒业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扬州市大学南路97号;邮政编码:225002;联系人:程志明;联系电话:13801458505)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扬州运河名城酒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扬州运河名城酒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10年6月15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法庭召开,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出席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江苏]扬州市维扬区人民法院
刊登报刊及版面:人民法院报第七版
刊登日期:2010-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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