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2月12日江苏省第七次律师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一、为了规范江苏省律师协会(以下简称省律协)会费收缴与使用,保障律师协会充分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江苏省律师协会章程》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省律协会员向本会缴纳会费,实行统一收缴,省、市律师协会分级使用。
三、省律协会费分为个人会费和团体会费。
专职律师、兼职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为个人会费的缴纳主体;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分所、公司(集团)律师事务部为团体会费的缴纳主体。
四、个人会费按下列标准收取:
地 区 元(年人) 其 中省律协(含全国律协) 市律协(省直)
宁苏锡常 2500 700 1800
通泰镇扬 1600 500 1100
徐淮连盐宿 1200 400 800
省 直 2500 1250 1250
团体会费按下列标准收取:
地 区 元(年所) 其 中省律协 市律协(省直)
宁苏锡常 20000 6000 14000
通泰镇扬 12000 3600 8400
徐淮连盐宿 6000 1800 4200
省 直 25000 12500 12500
五、会费按律师考核年度收缴。省辖市律协和省直分会在律师年度考核时统一收取会费,并出具会费收取凭证。
六、个人会费收缴中的相关问题
1、首次进入律师行业的专职律师,第一个考核年度免收个人会费(不满一个考核年度的以整年度计算),第二个考核年度减半收取个人会费,第三个考核年度起全额收取个人会费。
2、重新执业的专职律师,从批准执业的月度起算到考核年度末月止,未满半年的,减半收取个人会费;超过半年未满一年的,全额收取个人会费。
3、由外省市转入江苏省执业的律师,其个人会费的缴纳,从批准转入的月度起算到考核年度末月止,未满半年的,减半收取个人会费;超过半年未满一年的,全额收取个人会费。
4、考核年度内,律师在各省辖市之间、省直所之间或省辖市与省直所之间相互转所的,当年度不重复缴纳个人会费。
七、团体会费收缴中的相关问题
1、执业律师在10人以下(含10人)的律师事务所,按当地标准的80%缴纳团体会费。
2、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分所、公司(集团)律师事务部,从批准考核的月度起算到考核年度末月止,未满半年的,减半收取团体会费;超过半年未满一年的,全额收取团体会费。
3、律师事务所更名的,当年度不重复缴纳团体会费。
4、两个或多个律师事务所合并组建新的律师事务所的,当年度不重复缴纳团体会费。
八、省、市律协、省直分会应当对会费缴纳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对截留、拖欠会费的会员按照章程规定进行处理。
九、会费本着取之于律师、用之于律师的原则,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1、协会行业管理;
2、召开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以及工作会议、业务研讨会、表彰大会等会议;
3、维护律师合法权益、会员奖惩;
4、工作委员会、业务委员会开展活动;
5、组织律师业务培训、为会员提供业务资料,资助青年律师、高级律师人才培养;
6、律师对外宣传,国际、国内交流;
7、举办律师会员疗养福利事项和补助特殊困难律师;
8、律师文体活动;
9、律师协会机关正常运转;
10、律师协会基础设施建设和发展性项目;
11、扶持经济欠发达地区律师行业发展;
12、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的社会公益性项目及其他事关全行业发展的项目支出;
十、省辖市律协和省直分会应严格执行本办法,不得另行制订会费收缴办法或变相向律师收取额外费用。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十一、本办法由江苏省第七次律师代表大会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十二、本办法由江苏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主题词:律师协会 章程 办法 印发 通知
抄送:省司法厅。
省司法厅办公室、律管处。
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
江苏省律师协会秘书处 2007年12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