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市区2011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以及缴费费率的通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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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人社[2010]331号
广陵区、维扬区、邗江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开发区管委会,各参保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10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苏人社发[2010]316号)及《省政府关于统一全省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通知》(苏政发[2010]85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市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及缴费费率调整通知如下: 一、市区(含广陵区、维扬区、邗江区、开发区)从2011年1月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月缴费工资的上限为2009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8973元);参保人员月缴费工资的下限1662元。 二、根据省政府通知要求,2011年1月至12月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从原来21%调至20.5%,2012年1月起为20%。 三、市区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最低缴费基数,从2011年1月起调整为1794元/月。 四、市区企业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的最低缴费工资基数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工资基数同步调整。市区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最低缴费工资基数不变。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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