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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扬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1-1-21 20:58:43 被阅览数: 1769 次 来源: 江苏九如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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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扬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扬人社〔2011〕27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各委、办、局(公司),市直各单位、驻扬单位:
    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江苏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1]5号)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情况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
    扬州市区(含广陵区、维扬区、邗江区)按江苏省二类地区标准执行,由原790元/月调整为93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原6.4元/小时调整为7.5元/小时。
江都市、仪征市、高邮市、宝应县按江苏省三类地区标准执行,由原670元/月调整为80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原5.4元/小时调整为6.5元/小时。
    二、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下列内容
    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在剔除上述项目和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后,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三、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1年2月1日起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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