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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人社〔2011〕27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各委、办、局(公司),市直各单位、驻扬单位: 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江苏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1]5号)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情况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 扬州市区(含广陵区、维扬区、邗江区)按江苏省二类地区标准执行,由原790元/月调整为93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原6.4元/小时调整为7.5元/小时。 江都市、仪征市、高邮市、宝应县按江苏省三类地区标准执行,由原670元/月调整为80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原5.4元/小时调整为6.5元/小时。 二、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下列内容 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在剔除上述项目和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后,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三、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1年2月1日起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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