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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未滿 15 歲死亡給付無效 立法院三讀通過簡易人壽保險法修正
发布时间: 2010-12-21 8:09:23 被阅览数: 770 次 来源: 洪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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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避免兒童保單可能引發的道德危險,立法院昨(十四)日三讀通過「簡易人壽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如果是以未滿十五歲的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而簽訂人壽保險契約,關於死亡給付的約定,須等到被保險人年滿十五歲才生效,此外,對於訂約時有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的被保險人,死亡給付也不生效力。

由於保險法第101條規定的人壽保險,是以被保險人死亡作為給付保險金的條件,為防範道德危險,依據該法第109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等規定,保險人得免除給付保險金額責任,或使受益人喪失受益權。當人壽保險以未成年人作為被保險人時,也可能會產生道德危險,為兼顧兒童成長及保險制度設立本旨,參照同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以未滿十五歲的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所訂立的人壽保險契約,死亡給付須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之日起才發生效力,如果被保險人未滿十五歲而死亡時,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返還投資型保險帳戶價值。此外,依據同條第2項也規定,訂立人壽保險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的能力者為被保險人,除給付喪葬費用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

因為保險制度具有分散風險的功能,為提供國民基本經濟保障,政府因而設置簡易人壽制度,並提供像是簡易人壽保險法第6條規定,對於被保險人免施以健康檢查的優惠,使得更多民眾願意利用保險制度。由於簡易人壽保險同樣有針對未滿十五歲的未成年人作為被保險人的壽險契約,基於規範一致性、防範道德危險等要求,參照修正後該法第7條第2項規定,使得這種契約的死亡給付,同樣需要等到被保險人年滿十六歲才生效,被保險人未滿十五歲而死亡時,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對於以訂約時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辨識能力不足或顯著降低的人作為被保險人,而簽訂人壽保險契約者,依據修正後該條第3項規定,也限定只產生給付喪葬費用的效果。

其他防止道德危險發生的規範,例如依據保險法第127條規定,健康保險契約訂立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情況中者,保險人對是項疾病或分娩,不負給付保險金額責任;依據簡易人壽保險法第20條第1款規定,被保險人在保險契約發生效力或恢復效力後一年以內故意自殺者,除保險費已付足一年以上者,要保人得依據同法第21條第1項規定,申請返還應得的保單價值準備金以外,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責任;參照該法第22條第1項、第3項等規定,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無請求死亡人壽保險金額之權,如尚有其他受益人,由其他受益人平均領受全部保險金額,無其他受益人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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