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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得財物索討報酬惹爭議 立委:擬提案排除對弱勢族群請求權
发布时间: 2010-12-21 8:08:32 被阅览数: 748 次 来源: 洪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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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發生女學生拾獲經濟弱勢民眾所遺失的金錢後,依法請求報酬,卻引發社會批判的事件,為了避免初始立法原意遭到扭曲,有立法委員研擬提出修正案,排除拾得遺失物者對低收入戶或弱勢族群的報酬請求權,不過,法務部長答詢時表示,社會道德譴責已經足夠,加上排除規範有制定上的難度,因此不贊同立委的建議。

日前發生一名經濟弱勢民眾不慎遺失金錢,雖然該筆金錢遭人拾獲並通報失主,但二人約定在警局交付拾得金錢時,卻針對請求報酬的金額產生爭執,在新聞媒體的報導下,引發民眾譁然,並群起批判拾得者缺乏道德,雖然事後顯示媒體一開始的報導未必正確,但也引起民眾質疑,有受領權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依據民法第805條第2項本文規定請求報酬,但請求數額不超過同條項但書規定的遺失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三的規範,使得拾金不昧的行為變成牟利工具,而呼籲應修正或刪除。

立法院昨(十六)日召開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會立委也在會中表示,雖然民法第805條第2項本文規定的立法意旨,是為了鼓勵拾獲遺失物的民眾通知失主或報告警方處理,但在這個案例中,拾得人對於經濟弱勢民眾行使報酬請求權時,可能會造成經濟弱勢民眾的生活困境,因此決定提出修正案,加列對低收入戶或特殊弱勢族群者,不得請求報酬。對於立委的建議,法務部長答詢時則表示,立委有意使得規範更加完善的用心值得稱許,但在制定規範上,必須針對低收入戶、弱勢族群作定義,是否要增加顯然對生活造成影響的文字,也有待斟酌,制定規範上具有難度,加上在這起事件中,接獲捐款的公益團體,決定將捐款退回以消除爭議,顯示社會道德譴責已具有足夠約束力,所以認為並沒有修法的必要。

關於拾獲遺失物的相關規範,依據民法第803條第1項規定,拾得遺失物者應從速通知遺失人、所有人、其他有受領權人或報告警察、自治機關。報告時,應將其物一併交存,但於機關、學校、團體或其他公共場所拾得者,亦得報告於各該場所理機關、團體或其負責人、管理人,並將其物交存;參照民法第805條之1第1款、第2款等規定,如在公眾得出入場所或供公眾往來的交通設備內,由其管理人或受僱人拾得遺失物,或拾得人違反通知、報告或交存義務或經查詢仍隱匿其拾得事實時,不得請求報酬;依據民法第807條之1第2項第1款也規定,遺失物價值在新臺幣五百元以下,且自通知或招領日起,逾十五日未經有受領權人認領者,由拾得人取得遺失物所有權或所變賣的價金。

此外,參照民法第949條第1項、第951條等規定,占有物如係盜贓、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占有人意思而喪失其占有者,原占有人自喪失占有時起二年以內,得向善意受讓的現占有人請求回復其物,遺失物如係金錢或未記載權利人的有價證券,不得向其善意受讓的現占有人請求回復。如果行為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而將拾得的遺失物占為己有,則觸犯刑法第337條規定的侵占遺失物罪,處五百元以下罰金,參照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本文規定,相當於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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