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0日,高邮法院审结该市首例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黑老大”黄某一人竟然犯下了“七宗罪”,分别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赌博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强迫交易罪、帮助伪造证据罪七项罪名,恶行累累的黄某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1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其余7名团伙成员分别被判处1年6个月至1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重金收买刑满释放人员
放高利贷并开设“地下赌场”
黄某今年35岁,从小就养成了游手好闲、不务正业的毛病,曾因参与寻衅滋事和打架斗殴被执法机关处理,2003年刑满释放。出狱后,本该洗心革面重新做人,但是黄某却觉得通过诚实劳动赚钱太慢,并且他对一般的工作都看不上眼,他想到一条发大财的“路子”——放高利贷。然而借贷的人鱼龙混杂,不少人借贷后偿还不上,为了降低放贷的风险,黄某决定组建一支“专业讨债队”。他把目光锁定在了那些主要因打架斗殴入狱的刑满释放人员身上。
起初由于黄某的“名气”在当地并不响,没人愿意“归顺”他,不过对于“招兵买马”黄某自有一套。他在放高利贷的同时,又开设了“地下赌场”,看他敢开赌场算得上“好汉”,就有“圈内人”来到他的赌场“看场子”。为了巩固和手下的关系,每当手下缺钱或者家里有困难,作为“大哥”的黄某都会给予悉心关照。感情拉拢和金钱物质资助让一些刑满释放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纷纷“投奔”了黄某,逐步形成以黄某为首,梅某、陈某、孙某等人为骨干成员、朱某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
开赌场、放高利贷发迹后
“华丽转身”办公司当上老板
黄某团伙共有8人,为了维系该犯罪组织的生存发展,和大多数涉黑团伙一样,他们在通过开设赌场、放高利贷等非法方式获得了原始资本积累后,开始用赃款开办实业公司,在黄某眼里,自己的身份也完成了“华丽转身”,由一个“黑老大”转身变成了实业公司的“总经理”。不过,实际上黄某依旧是操控涉黑团伙的“掌门人”。
黄某对手下有着一套严格的《奖惩制度》,通过“恩威并施”的手段控制其手下。通过开设赌场、放高利贷、用赃款开办实业等手段,聚敛了大量财物,并将其中部分实物、资金用于组织成员的个人生存、高消费等支出。值得一提的是,作为“道上”的人,黄某深知毒品的危害性,他可以容忍手下吃喝嫖赌,但他为了“队伍”的战斗力绝对不允许手下吸毒,并制定了“禁毒令”。
团伙管理“公司化”
靠打架树立“江湖威信”
黄某尽管不是真正的CEO,但是“领导才能”一点都不逊色。他对“马仔”的管理可谓“各尽其才”,那些擅长坑蒙拐骗的人,他就让其担任“客户经理”,专门拉“客户”来贷款,那些头脑简单但四肢发达的人,他就安排其担任“保安”,专门负责追债,还引用了“现代化”的公司管理机制,他的“组织”有严密的管理体系和考核制度,按时布置下达追讨高利贷任务、按时兑现奖金提成等。
为了维护在高利贷市场的“龙头老大”的位置,黄某团伙可谓用心良苦。黄某的手下在公开场合打架斗殴,以此在“道上”树立威信,久而久之黄某团伙在“道上”越来越有“名气”了,另外该团伙还经常利用团伙的恶名威吓以及暴力手段,非法介入他人纠纷,通过这些方式,巩固该团伙的“江湖地位”。
暴力讨债终被举报
8人团伙被警方一网打尽
黄某团伙通过一系列的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长期称霸于高邮市的民间借贷市场,对高邮市的民间借贷行业形成了非法控制。
该团伙在当地称霸一时,为非作歹、不择手段,讨要高利贷时,多次采取锁门、堵门、扬言闹
事等方式进行恐吓、殴打,并采取非法拘禁、实施“捆绑式跟踪”、过期罚款等手段,逼迫借款人还本付息,许多高利贷借款者被高额利息和罚款逼得倾家荡产,被迫背井离乡。该犯罪组织的行为,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黄某利用组织成员是释放人员的恶名,对他人形成心理威慑,在放高利贷过程中,多次采用暴力、胁迫性手段,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非法侵入住宅等违法犯罪活动。
一位当事人实在不堪忍受黄某团伙的折磨,向警方报案。警方核实举报线索后,进行了立案侦查。后将黄某团伙8人一网打尽。
判决书长达112页
“黑老大”犯七罪获刑17年
经查,黄某一人竟然犯下了“七宗罪”,分别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赌博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强迫交易罪、帮助伪造证据罪等七项罪名,可谓恶行累累。光卷宗就有58本之多,历时7个多月的审判,终于一审审结此案,判决书就有112页之多。
法律界人士介绍,在我国的《刑法》里,第一次出现“黑社会”的字眼,是在1997年刑法修订后。“当时考虑到中国已有黑社会的苗头,但不那么典型,还没像意大利的黑手党一样成为对抗政府的组织,因此加了‘性质’两个字。”由于当时立法经验不足,对其罪状描述,用的都是“危害四方”等词语,在实际操作上很难执行,因此,最高检和全国人大又先后出台了关于涉黑犯罪的司法解释。在黄某的“七宗罪”中最难定性的莫过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如何认定该罪呢?
该案合议庭成员陈兆辉法官介绍说,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具备以下几个构成要件:1、侵犯的客体:是经济、社会生活秩序。2、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3、犯罪主体:一般主体,且仅限于组织者、领导者和积极参加者。4、主观方面:故意,即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而决意组织、领导、积极参与或者参加。黄某的行为符合该罪定罪要件,依法判定黄某罪名成立。该案也成为高邮市首例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
【对话】
为“黑社会”辩护律师备受压力
8名被告中,有4人请了辩护律师,其中首犯黄某请了两名律师为其辩护。由于该案的特殊性,记者几经辗转终于联系到了第三被告的辩护律师蒋春贵。
记者:您好。能不能请您谈谈受理该案的一些情况?
蒋春贵:2000年,江苏省“打黑第一案”是在全国都非常有影响的一个涉黑案件,我给第二被告做了辩护律师,效果不错,后来也代理过一些涉黑案件,有这方面案件辩护的经验。第三被告的家属通过律师界的朋友找到了我,请我代理,我向主管部门做了汇报后,经过批准,我成了第三报告的辩护律师。
记者:抛开本案不谈,您对“黑社会性质组织”这个群体怎么看?
蒋春贵:它不同于一般的个体犯罪,一旦做大成势,社会危害性极大,政府予以打击是正确的,不能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存在。
记者:为涉黑案件的嫌疑人做辩护,您是否觉得有压力?
蒋春贵:压力肯定有,主要是舆论的压力。在老百姓眼里,涉黑案件的嫌疑人是罪有应得,从情感上讲,大多数人都不希望有律师为这一类人去辩护,甚至有的受害者找到我,质问我或者对我进行语言攻击。以前代理类似案件的时候,也有这样的经历。代理这样的案件,周围的一些朋友也不理解,觉得我不应该为涉黑的犯罪嫌疑人辩护。
记者:现在官司一审已经结束了,作为该案辩护人,您有哪些感受呢?
蒋春贵:这个案件在当地影响很大,作为辩护人责任很重。社会有需要,不管是什么类型的案件,律师有责任去为当事人辩护,不过替涉黑成员辩护不等于就是不顾一切为他们说好话,律师的职责是忠于法律、忠于事实,有了律师的参与更有助于办案机关把案件办成“铁案”,依法惩戒违法。
人物名片:蒋春贵,扬州日出律师事务所主任。1985年起从事法律服务工作,曾在全国律师统一考试中综合成绩名列江苏省榜首,在诉讼方面从基层法院到省高级人民法院成功地办理了多起省内外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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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岗职工变“黑老大”
犯6宗罪获刑14年
3月25日扬州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一起涉黑案件,仪征男子孙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高利转贷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职务侵占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等6宗罪,获刑14年。
仪征人孙某今年40岁,曾在当地一家工厂打工,下岗后一直想一夜暴富。2005年靠放高利贷,赚到了“第一桶金”,他的胆子也越来越大,向周围的朋友以高息为诱饵“吸金”,前前后后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581万元。2005年8月至2008年5月间,“孙总”以自己、亲属或他人的名义,先后29次从银行套取信贷资金219万元,再以10%至20%不等的月息高利转贷他人,从中非法获利。
孙某在仪征还开了一家酒店作掩护,做“挂羊头卖狗肉”的勾当。为了降低放贷风险,他想办法,拉拢坐过牢的一些刑满释放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8人,让他们为自己办事,他在幕后指挥。大酒店就成了这个犯罪团伙的“大本营”,平时“马仔”们都尊称孙某为“孙总”或“老大”,孙某十分得意。后因被举报而案发。
2009年12月28日,仪征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骇人听闻的涉黑案件,孙某犯6宗罪,获刑14年,并处罚金55万元,其他涉案人员也被判刑。孙某不服提出上诉,扬州中院二审考虑到被告人孙玉明主动供述犯罪事实,并主动退出赃款40万元的事实,应适当量刑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14年、处罚金55万元,其他被告人维持一审判决。
(本版撰文 赵颖颖 记者 葛学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