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何寿青 孙宁 本报记者 葛学涛
老张借给朋友老王11万元,到还款期的时候老王还不出,法院就把老王的一处房产折价11万抵给老张。可老张收房时,发现一个大问题——这个房子压根没有土地证。
原来,这是一处高度低于2.2米的阁楼,根据相关政策,2.2米以下的房子不计入容积率,所以没有土地证。
没土地证的房子转手基本不可能,老张据此把老王和开发商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对方办理土地证。没想到法院最后却判老张败诉,这是为什么呢?
一处房产抵11万欠款
老张和老王都是高邮人,以前两人交情不错。
几年前,老王因急事向老张借了11万块钱,后来因种种原因一直没还,双方的关系逐渐恶化。最后,老张不得不通过打官司来要回这11万块钱。
由于老张向法院提供的证据真实充分,老王也认账,法院据此判老王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还清11万元。但过了期限,老王还是拿不出钱。
老张不得不到法院请求强制执行。法院查明,2007年上半年,老王在高邮市开发区买了一处房产。由于这处房产的市场估价和老王的欠款基本一致,法院依法将这处房产执行给了老张。2008年下半年,老王把房子过户给了老张。这场官司让老张身心俱疲,原本以为这样就可以圆满结束了,然而2009年底老张打算卖掉这处房产的时候,因为房子没有土地证,他又一次犯了难。
为啥没有土地证?
老张只好又去找老王和开发商办理土地证,不过多次协商都没有得到满意的答复,他就再一次选择了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今年1月份老张把老王和开发商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他们帮其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并由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老王在法庭上辩称:“我的房屋已经过户给原告,现在不能办理土地证,是开放商的原因,原告应该起诉开发商,不应起诉我。”
开发商觉得,自己也不理亏,从4个方面做了辩护:首先开放商并没有与老张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其次,开发商已经依法向有关部门缴纳了土地出让金,办不成土地证应该是老张自身的原因;第三,老张和老王的借贷纠纷早就在2008年终止了,并且老王也早把房子过户给了老张;第四,也是最重要的一点,涉案的这处房产是阁楼,按照有关规定,阁楼不能单独办理房产证与土地证,“如涉及到因行政部门不办理土地证的,应是行政部门的事,不属法院的受理范围。”
索要土地证败诉
高邮法院经审理查明,在法院执行后,老张领取了房屋产权证书,不过没有办理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法院查明,涉案房屋层高仅2.2米,依建筑规划为阁楼性质。
老张认为,由于开发商的原因,致使他的房屋不能办理土地证,应由开发商承担责任;并且对方也不能证明在出售房屋时曾告知老王那处房产是阁楼,不能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事实。
涉案房屋能不能办理土地证?高邮市国土资源局给法院出具了答复函,因阁楼是层高2.2米以下构筑物,阁楼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所以产权部门不得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另根据《高邮市建筑项目规划管理办法(草案)》的有关规定,阁楼建筑不得单独销售,不予进行房屋产权登记和土地权属登记。
对高邮市国土资源局的复函,老张并不买账。由于原、被告意见不一,致本案调解不成。
法院认为,根据高邮市国土资源局的复函、相关的房产测绘法规及本院查明的事实,该房层高仅2.2米,开发商虽然把房子以商品房性质单独对外销售,但实际并未将之计入规划许可的楼层数,且其面积也未计入容积率,因此房屋性质属于阁楼,不能进行土地权属登记。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有关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可见,开发商不得销售层高低于2.2米的阁楼。开放商违反法律规定单独销售阁楼,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老王将该房抵偿给老张时,老张对该房尚未办理土地证应当明知,现该房依法不能办理土地证,老张应当承受该转让瑕疵,因此驳回了老张的诉讼请求。
开发商私卖阁楼,该承担什么责任?
不过法院表示,老张可变更本案诉讼请求,依法请求法院撤销与老王的抵偿协议或请求法院确认该协议无效。这就意味着老张几年来的维权之路兜了一个圈,又回到了原点。不少市民替老张鸣不平,老张打官司不仅耗费了人力物力,并且本来到手并且如今可以卖高价的房子也“飞了”,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开发商把不能单独出售的房子卖掉了。记者从全市法院系统了解到,开发商私自卖阁楼而引发的诉讼并不鲜见,私卖阁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开发商该承担什么责任?
江苏石塔律师事务所律师袁春明表示,商家把国家规定不该流通的产品进行销售,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很多市民质疑,比如3年前花5万元买的阁楼,如今产生纠纷了,法院判决购房协议无效,开发商应当返还5万元,可是这5万块钱在现在不可能买到当年那么大的房子了,这中间的损失谁来承担?袁春明表示,市民可以向法院申请让开发商赔偿如今在相同地段、相同档次的房屋的价值,“这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有很多胜诉的判例。”
通讯员 何寿青 孙宁 本报记者 葛学涛
老张借给朋友老王11万元,到还款期的时候老王还不出,法院就把老王的一处房产折价11万抵给老张。可老张收房时,发现一个大问题——这个房子压根没有土地证。
原来,这是一处高度低于2.2米的阁楼,根据相关政策,2.2米以下的房子不计入容积率,所以没有土地证。
没土地证的房子转手基本不可能,老张据此把老王和开发商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对方办理土地证。没想到法院最后却判老张败诉,这是为什么呢?
一处房产抵11万欠款
老张和老王都是高邮人,以前两人交情不错。
几年前,老王因急事向老张借了11万块钱,后来因种种原因一直没还,双方的关系逐渐恶化。最后,老张不得不通过打官司来要回这11万块钱。
由于老张向法院提供的证据真实充分,老王也认账,法院据此判老王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还清11万元。但过了期限,老王还是拿不出钱。
老张不得不到法院请求强制执行。法院查明,2007年上半年,老王在高邮市开发区买了一处房产。由于这处房产的市场估价和老王的欠款基本一致,法院依法将这处房产执行给了老张。2008年下半年,老王把房子过户给了老张。这场官司让老张身心俱疲,原本以为这样就可以圆满结束了,然而2009年底老张打算卖掉这处房产的时候,因为房子没有土地证,他又一次犯了难。
为啥没有土地证?
老张只好又去找老王和开发商办理土地证,不过多次协商都没有得到满意的答复,他就再一次选择了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今年1月份老张把老王和开发商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他们帮其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并由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老王在法庭上辩称:“我的房屋已经过户给原告,现在不能办理土地证,是开放商的原因,原告应该起诉开发商,不应起诉我。”
开发商觉得,自己也不理亏,从4个方面做了辩护:首先开放商并没有与老张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其次,开发商已经依法向有关部门缴纳了土地出让金,办不成土地证应该是老张自身的原因;第三,老张和老王的借贷纠纷早就在2008年终止了,并且老王也早把房子过户给了老张;第四,也是最重要的一点,涉案的这处房产是阁楼,按照有关规定,阁楼不能单独办理房产证与土地证,“如涉及到因行政部门不办理土地证的,应是行政部门的事,不属法院的受理范围。”
索要土地证败诉
高邮法院经审理查明,在法院执行后,老张领取了房屋产权证书,不过没有办理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法院查明,涉案房屋层高仅2.2米,依建筑规划为阁楼性质。
老张认为,由于开发商的原因,致使他的房屋不能办理土地证,应由开发商承担责任;并且对方也不能证明在出售房屋时曾告知老王那处房产是阁楼,不能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事实。
涉案房屋能不能办理土地证?高邮市国土资源局给法院出具了答复函,因阁楼是层高2.2米以下构筑物,阁楼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所以产权部门不得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另根据《高邮市建筑项目规划管理办法(草案)》的有关规定,阁楼建筑不得单独销售,不予进行房屋产权登记和土地权属登记。
对高邮市国土资源局的复函,老张并不买账。由于原、被告意见不一,致本案调解不成。
法院认为,根据高邮市国土资源局的复函、相关的房产测绘法规及本院查明的事实,该房层高仅2.2米,开发商虽然把房子以商品房性质单独对外销售,但实际并未将之计入规划许可的楼层数,且其面积也未计入容积率,因此房屋性质属于阁楼,不能进行土地权属登记。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有关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可见,开发商不得销售层高低于2.2米的阁楼。开放商违反法律规定单独销售阁楼,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老王将该房抵偿给老张时,老张对该房尚未办理土地证应当明知,现该房依法不能办理土地证,老张应当承受该转让瑕疵,因此驳回了老张的诉讼请求。
开发商私卖阁楼,该承担什么责任?
不过法院表示,老张可变更本案诉讼请求,依法请求法院撤销与老王的抵偿协议或请求法院确认该协议无效。这就意味着老张几年来的维权之路兜了一个圈,又回到了原点。不少市民替老张鸣不平,老张打官司不仅耗费了人力物力,并且本来到手并且如今可以卖高价的房子也“飞了”,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开发商把不能单独出售的房子卖掉了。记者从全市法院系统了解到,开发商私自卖阁楼而引发的诉讼并不鲜见,私卖阁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开发商该承担什么责任?
江苏石塔律师事务所律师袁春明表示,商家把国家规定不该流通的产品进行销售,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很多市民质疑,比如3年前花5万元买的阁楼,如今产生纠纷了,法院判决购房协议无效,开发商应当返还5万元,可是这5万块钱在现在不可能买到当年那么大的房子了,这中间的损失谁来承担?袁春明表示,市民可以向法院申请让开发商赔偿如今在相同地段、相同档次的房屋的价值,“这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有很多胜诉的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