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内容: 案件争议:
作为公司总经理兼董事,在自己未出席的情况下,公司召开董事会决议免除了自己总经理的职务,李某遂诉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诉求:
佳动力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行使包括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等权利;董事会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为有效;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应由占全体股东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自己作为公司董事,在自己未出席的情况下,公司违法召集董事会免除了自己的总经理职务,请求法院撤销该董事会决议。
被告答辩:
原告不经董事会同意私自动用公司资金在二级市场炒股,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因此,召集董事会免除其总经理职务没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该董事会决议有效。
法院观点: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本案董事会决议在召集、表决程序上与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并无相悖之处,但董事会形成的罢免原告总经理职务决议所依据的“未经董事会同意私自动用公司资金在二级市场炒股造成损失”的这一事实存在重大偏差,在该失实基础上形成的罢免总经理决议,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其决议结果是失当的。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对董事会决议予以撤销。二审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聘任和解聘总经理是公司董事会的法定职权,只要董事会决议在程序上不违反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内容上不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法院对解聘事由是否属实不予审查和认定,其对董事会的决议效力亦不构成影响。本案适用公司法第二十二条予以审查,认定系争董事会决议在召集程序、表决方式上均无任何瑕疵,不符合应予撤销的要件。2010年6月4日,法院判决:撤销原判,对李某原审诉请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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