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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境内自然人参与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的新规定
发布时间: 2010-9-26 14:51:12 被阅览数: 534 次 来源: Ryan Zhou ryanzhou@hllawyer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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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规定,只有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可以作为中方合营者/合作者与外国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个人,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该规定将境内自然人排除在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的合资者/合作者之外。

但中国吸引外资的步伐日益加快,自然人的收入及科学研发水平亦日益增高。尤其在高新技术行业中,很多境内自然人拥有环保、计算机、网络技术等专利,但有时很难寻找到合适的境内投资者合资设立公司,法律规定自然人也不能和外资商洽设立公司,导致许多由我国自然人拥有的专利难以寻找到资金进行生产。而另一方面,许多外国投资者如果以其在中国注册的法人主体与境内自然人再行投资设立公司,则又受到《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规定的诸多限制。

在中国深入改革开放,法治建设不断完善的背景下,上海浦东新区政府与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颁布了《境内自然人在浦东新区投资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试行办法》(下称《试行办法》)。由浦东新区作为试点,使境内自然人可参与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首先,《试行办法》规定了“自然人”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的境内居民,其投资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对自然人成为股东的其他规定。除此之外,《试行办法》并未对境内自然人投资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规定特别的资质条件。

从出资/合作方式来看,境内自然人的投资或提供的合作条件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实物、知识产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

其次,境内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投资领域仍受《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制约。

再者,本《试行办法》不仅适用于新设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如果原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股权变更,导致境内自然人成为本企业股东的,也可以适用本《试行办法》。

需要注意的是,该《试行办法》是一个地方的规范性文件,层级还比较低,其适用的地域范围也很有限,仅适用于在上海浦东新区设立企业。此外,该《试行办法》暂仅试用2年(自2010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适用期限也比较短。

目前,已经有境内自然人投资的中外合资企业成功地按照本《试行办法》的模式设立,并领取了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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