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扬州征远律师事务所
□ 站 内 搜 索 □
请输入查询的字符串:


标题查询 内容查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0-7-1 23:00:38 被阅览数: 392 次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
文字 〖 自动滚屏(右键暂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法发〔2010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自201071日起施行。为了正确适用侵权责任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侵权责任法施行后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责任法施行前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

  二、侵权行为发生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前,但损害后果出现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后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三、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鉴定。

  四、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各级人民法院在适用侵权责任法过程中遇到的其他重大问题,请及时层报我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二〇一〇年六月三十日

 


上两条同类新闻:
  • 最高法院新颁布《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
  • 律师业务档案保管期限表

  • 江苏扬州征远律师事务所
    Copyright 2005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江苏扬州征远律师事务所

    ICP备案编号:苏ICP备06052734号  技术支持 金法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