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诉讼风险代理合同纠纷。法院判决被告按政府定价的收费标准给付原告民事代理的办案手续费24275元及垫付的案件受理费。
2006年8月14日,被告因起诉一债务人拖欠其欠款100万元而聘请原告方指派的一般法律工作者龚某为其一审诉讼代理人,双方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由被告按纠纷总额的20%支付原告代理费。诉讼中,原告指派的法律工作者龚某多次找该债务人协商还款,该债务人偿还被告欠款683114元,余下欠款与被告达成还款协议。后因被告未支付原告代理费,原告请求按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的20%支付代理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乡镇法律服务所是公益性中介服务组织,其服务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收费,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定价。原、被告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但因原告是乡镇法律服务所,其指派的代理人亦是一般法律工作者,合同中约定按纠纷总额的20%支付代理费的条款违反了《价格法》及《乡镇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该合同条款无效,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