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法律规定过于宽泛
具体表现在:对可以担任公民诉讼代理人的的教育背景和知识储备水平缺乏要求;缺少对可担任诉讼代理人的综合素质的要求;缺少对公民诉讼代理管理问题的规定。
实践中暴露的问题颇多
具体表现在:违法收取代理费用的公民诉讼代理屡禁不止;缺少法律知识,缺乏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的能力;收费代理违法,扰乱法律服务市场秩序。我国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均不得面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但由于实践中缺少制度化的具体配套措施,相应的管理也没有到位,使得以营利为目的的公民诉讼代理问题屡禁不止。
对策:加快立法,完善规则
通过立法解决这样几个问题:
1、确定公民代理或辩护的准入条件。包括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不得与委托人在委托事项上存在利益冲突,保守秘密等,同时,对各诉讼程序中可以担任公民代理人的人员含义进行统一明确的界定。
2、规范公民代理或辩护准入的案件范围。应按案件类别的不同区分公民代理人可进入的范围。公民代理人是否可以进入任何一种诉讼(刑事、民事、行政、审判监督),是否可以进入任何一个审级(一审、二审),都是今后诉讼法修订时应当明确的。
3、立法机关应赋予法院和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公民诉讼代理的管理和处罚权。法院可以对违法公民代理人以扰乱诉讼秩序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违法代理人进行行政处罚。
实践审查,履行司法审查权
法院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对申请代理诉讼的公民加以审查:
1、公民代理人详细的身份证明及其与当事人关系的相关材料。可以要求公民代理人出具详细的个人身份证明、与委托人之间关系的证明材料、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近期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签订的无偿法律服务声明书。
2、对委托其他公民担任代理人的当事人本人进行相关告知制度。在案件审理前将公民诉讼代理应具备的条件、权利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告知选择以公民代理方式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本人,确认公民代理人的行为将对其产生直接的法律效力;明确公民代理应属于无偿代理;同时明确公民代理人因代理活动中重大过错造成被代理人损失的,被代理人有权要求赔偿等。
3、赋予对方当事人异议权。法院在对公民诉讼代理人进行资格审查时,应征询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并赋予对方当事人的异议权。当然异议的提出必须佐有相应的证据,遵循一定的程序。
4、确定法院对于否定公民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决定为不可上诉之事项,但可参照回避申请决定的处理设置同级法院复议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