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诉讼活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规范诉讼活动中公民代理,近日,江阴市司法局、市人民法院、市公安局联合发文,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诉讼活动中公民代理的若干规定》。其中,对公民接受委托参与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成为代理人的条件作了规定。并明确“以公民身份接受委托参与诉讼活动的,不得以牟取经济利益为目的收取或变相收取委托人的服务费和其他财物”。对当事人委托的公民代理人,由法院立案庭或相关业务庭审查代理人是否符合要求,并明确告知当事人公民代理应属于无偿代理。对当事人委托的公民代理人有法律禁止代理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许可。公民代理人参加诉讼活动必须出具以下资料:经公证部门公证或基层司法所见证的授权委托书(以近亲属或监护人身份担任代理人的除外);代理人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近期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在人民法院见证下签订的无偿法律服务声明书;人民团体或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应提交推荐单位的证明;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司法行政机关发现冒充律师、法律工作者从事法律服务或为牟取经济利益以公民代理名义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的违法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应积极查处并以书面形式建议人民法院取消其代理人或辩护人资格。”(通讯员黄宇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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