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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关于领取2009年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0-4-1 13:59:18 被阅览数: 467 次 来源: 江苏九如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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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领取2009年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通知
按照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司通知要求,定于2010年4月10日(周六)颁发2009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领证时间:2010年4月10日(周六)上午9:00—11:30;下午13:00—16:30。
二、领证地点:南洋初级中学(地址:徐汇区大木桥路40号,近肇嘉浜路。主要交通:地铁7号、9号线;公交128,218,820,42,49,733,89,沪松专线,隧道一线)。
三、携带材料:申领人身份证、成绩通知单、毕业证书、领证凭证(可在本网站查询,并由申领人自行填写打印)。
四、具体要求
1、为保证领证现场的良好秩序,避免发生领证现场的排队拥堵,请申领人给予支持配合,按照指定的领证日期、领证时间、领证台领取证书(领证时间、领证号、领证台号可在本网站查询);
2、对于申领人出国(境)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前来的,可以书面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领取,但被委托人除提交申领人应当提交的材料外,还需提交与申领人为直系亲属的证明、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对于申领人因各种特殊情况在规定领证时间内无法前来领取证书的,我办将负责其证书的暂存保管,申领人可在4月底前携带规定材料到我办领取(地址:吴兴路225号103室,联系电话:021—24029790、021—24029977、021—64743238);
4、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由司法部统一颁发,具体颁发时间、地点将根据司法部要求另行通知;
5、对于已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已在律师事务所实习,需要办理律师实习证的,经过与上海市律师协会商议后,实习时间可以从2010年3月1日起算,具体办理部门: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部,联系电话:64030000转会员部;
6、对于尚未从事法律职业的证书持有人(指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律师、公证员),按照司法部规定今后每年都应当进行证书年度注册备案;如果担任了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或从事执业律师、公证员的,都应当在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任命书下达后,或在领取了执业律师、执业公证员证书后30日内,到上海市司法局办理职业变更注册备案,具体要求每年年初将会在本网站发布通知。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
   二O一O年三月三十一日
 
 
 
 
北京市司法部门关于颁发2009年度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通知
 
2009年度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将于2010年4月7日起集中颁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颁发证书时间:4月7号-11号(周六日不休息)每天上午9:00 至11:30,下午13:00 至16:00,颁发顺序以准考证号为准,具体为:
           颁发时间            准考证号范围
            4月7日       0911999900001—0911999905000
            4月8日       0911999905001—0911999910000
            4月9日       0911999910001—0911999916000
            4月10日      0911999916001—0911999923000   
            4月11日      0911999923001之后
    二、地点:北京市司法局一楼南大厅(西城区西直门内南小街后广平胡同39号) 
    三、携带材料:本人身份证件
    四、具体要求:
       1、为维护颁证现场秩序,避免拥堵,请申领人按上述规定时间前来领取;
       2、根据司法部要求,领取证书必须本人前来,不得代领。4月7日-11日期间本人不能领取的申领人,请关注网站的有关后续通知;
       3、曾取得过B或C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本次又领取A证的,须同时将原B证或C证交回;
       4、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由司法部统一颁发,具体颁发时间、地点将按司法部要求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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