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司法局: 在2008年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中,发现大部分律师事务所未建立律师执业档案,已建立律师执业档案的,内容不够全面,为进一步加强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根据《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按照规定对本所律师的执业表现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考核,评定等次,实施奖惩,建立律师执业档案。”的规定,律师事务所内部应建立律师执业档案。近期,省厅律师工作管理处制定了《律师执业档案内容参考目录》,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一人一档、内容全面的要求认真执行,凡未建立律师执业档案的所,2009年度检查考核将予以暂缓年检。 附件:《律师执业档案内容参考目录》
二00九年七月二十日 附件: 律师执业档案内容参考目录
根据《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按照规定对本所律师的执业表现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考核,评定等次,实施奖惩,建立律师执业档案。 律师执业档案主要内容: 1.执业律师个人简历; 2.身份证复印件; 3.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4.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 5.律师资格证或法律职业资格证复印件; 6.《律师执业登记表》; 7.辞职申请表(批准辞职文件)或辞职证明; 8.人事代理合同、人才服务中心证明; 9.律师事务所聘用合同; 10.律师职称证书复印件; 11.奖惩记录; 12.发表论文; 13.每年年度检查考核结果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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