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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首例“同命不同价”案宣判 原告败诉
发布时间: 2009-12-27 11:35:06 被阅览数: 435 次 来源: 重庆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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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上午,痛失爱女已经一年多的何青志夫妇,再次被触及心灵的痛处——备受社会各界和国内媒体关注的重庆点击查看重庆及更多城市天气预报市首例“同命不同价”案在重庆江北区法院一审宣判,何青志败诉。

何青志表示将上诉,为地下的女儿讨得“同命同价”。

3少女“同命不同价”

昨日,何青志和谌登兰夫妇接过判决书后,难掩心中的悲痛而号啕大哭。他们再次回想一年多前,女儿遭遇的那场车祸。

2005年12月15日凌晨6时许,在郭家沱街道租房居住的何青志夫妇,早早就到农贸市场卖猪肉。此时,天尚未完全亮开,他们的女儿何源和两个同学乘同一辆三轮车,结伴去学校。当三轮车行驶到郭家沱长城公司上坡路段时,对面驶来的一辆满载货物的卡车刹车不及,车辆失控,发生侧翻,正好压住三轮车,3个鲜活的生命就这样消失了。

两位城镇户口女孩的家人各自得到了20余万元的赔偿。而14岁的何源是农村户口,虽然从出生起就在郭家沱街道生活,何青志夫妇只得到5万余元的死亡赔偿金和4万元的补偿金。

赔偿符合当时规定

“仅仅因为户口不同,赔偿就存在着如此大的差距,这不是荒唐吗?”何青志夫妇很悲愤。

为了给女儿讨一个公道,讨一个能让所有农村户口的人心服口服的解释,何青志夫妇四处奔走。次年11月1日,市高院施行《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提出有条件地“同命同价”。何青志夫妇犹如拿到了尚方宝剑,随后将肇事车辆所挂靠的公司、车主、司机等告到江北区法院。

昨日,江北区法院一审后认为,何青志夫妇得到的赔偿金完全符合当时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于双方自愿达成赔偿,且何青志夫妇已经全部得到赔偿,其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一审宣判何青志夫妇败诉。

何青志表示要上诉。至于今后的生活,他表示妻子已不能生育,只有领养一个孩子,生活还是要继续。

新闻背景

从2006年1月起,何源和同学车祸遇难却遭遇“同命不同价”,经新闻媒体报道后,激起了社会上对“同命不同价”话题的大讨论。

2006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民庭的两位庭长在与网友交流时,就重庆首例“同命不同价”案做出回应。民一庭庭长纪敏说,该案赔偿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在当时的历史情况下,确定城市和农村两个标准比较符合中国的实际,但这两年确实出现了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一起事故中,受害方既有城市人又有农村人,根据两个标准赔偿的数额相差很大。

2006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市交通科研设计院院长张力提交了一份《关于取消死亡赔偿城乡有别的建议》代表提案。

今年3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对“同命不同价”问题已有一个初步考虑,最高人民法院拟出台相关决定解决“同命不同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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