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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异地工作受伤如何认定工伤?
发布时间: 2009-9-22 21:39:28 被阅览数: 815 次 来源: 洪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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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经过: 2008年8月张Xx系南通XX建筑公司招用的农民工,单位没有为其参加工伤保险。2008年8月7日受单位指派从南通地到扬州的施工地从事塔吊工作,在工作过程中,不慎受伤,吴某遂向扬州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认为张XX的单位在南通,其应向扬州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此,扬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没有受理其的申请。张XX不服,向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起了劳动复议。复议机关经审理认为,扬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的决定,适用法律错误,决定予以撤销,并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扬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复议决定后,重新受理了吴某的工伤认定申请,并认定其在焊接过程中受伤为工伤。
评析:该案应认定为工伤的事实很清楚。关键在于由谁为张XX进行工伤认定的问题。所在的单位公司的登记注册地虽然在南通,但是由于公司没有为张XX参加工伤保险,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关于“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的规定,吴某所受的伤害是否属于工伤的问题,应由张XX从事工作时所在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认定。复议机关撤销不予受理的复议决定也正是基于这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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