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夫妻双方解除了婚姻关系、并分割完共同财产后,相互之间便没有任何关系了。可本市女子小刘在与丈夫大勇(化名)离婚后,又将大勇告上法院,要求大勇赔偿精神损失费8万元,理由是在她与大勇婚姻存续期间,大勇曾背着她在外面“包二奶”。既然双方已经离了婚,
大勇是否应该为曾经的过错承担责任,小刘的诉讼请求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A
结婚4年,丈夫被传有婚外情
2003年,扬州郊区青年大勇经熟人介绍,与同乡女孩小刘相识,在经过了一段时间的相处后,二人进入热恋阶段。当年底,双方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手续。一年后,他们有了一个可爱的女儿,一家三口其乐融融。
为了维持生活,2004年初,大勇来到市区闯荡,经过向亲戚朋友筹资,在市区开了一家装潢公司。三年打拼,公司渐渐有所起色,进入了良性发展轨道,这一切都离不开妻子小刘的支持。自从大勇开了公司后,所有家务事都落在了小刘身上,甚至在临产前的两个月,小刘还要骑着电动车到镇上去换煤气罐,小孩出生后,照顾小孩的重任也落在了她身上。为了不妨碍大勇做生意,小刘一直未抱怨什么。
然而,从2007年开始,小刘发现,每晚按时回家的丈夫,越来越不正常了,不但经常夜不归宿,甚至一连几天不进家门,而每每问起丈夫,大勇都以在外谈生意为由搪塞。
一次偶然的机会,小刘听到传言,大勇与公司一女会计经常出双入对,关系不一般。小刘问起此事时,大勇却矢口否认。从那时起,夫妻之间产生了矛盾,多次发生争吵。两人的感情日渐冷淡,大勇不回家的次数也日渐增多,曾经温馨的家走向了破碎。
B
离婚后,妻子索要精神赔偿
为了挽回失去的感情,查出丈夫变心的真相。2008年3月,小刘委托市区某商务咨询公司对大勇行踪进行调查。两个月后,该公司向小刘出具调查报告并附一张光盘,内容显示2008年3月5日至3月16日期间,小勇经常与一女子出入一处房屋,关系暧昧。
这一结果让小刘伤心不已,于是拿着光盘向大勇当面质问,面对证据,大勇承认了事实。小刘感到婚姻已经无法再维持下去,于是提出离婚,对此,大勇表示同意。2008年5月3日,双方就孩子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协议,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
离婚后,每每想到丈夫的“丑事”,小刘还是很气愤,出现了身体不适、精神紧张和失眠等症状,数次上医院就医,花了不少医疗费。小刘觉得这完全是前夫的行为造成的,“不能就这样轻易放过他”。在咨询了律师后,2008年7月,她一纸诉状将大勇告上法院,要求前夫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8万元。
C
婚中“包二奶”,离婚后被判赔1万
在庭审中,大勇认为,双方已经解除了婚姻关系,并分割完共同财产,他与小刘现在已没有任何关系。双方离婚的主要原因是性格不合,不存在他与第三者同居的事实,小刘提供的光盘证据是伪造,不同意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原因,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从调查报告及光盘证据显示的内容来看,印证大勇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第三者同居的事实。现大勇仅凭口头陈述而未提供相关的证据支持其主张,无法驳斥上述证据的证明效力。”最终,法院以此为据,一审判定大勇赔偿小刘精神损失费1万元。
一审宣判后,大勇未提出上诉。
D
律师提醒:离婚一年内可起诉
昨天,记者就这一案件采访了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王素军律师,王素军律师认为,在本案中,小刘在婚姻关系存续期便发现了大勇存在婚外情行为。如若小刘这个期间不知,而离婚之后才发现大勇有这一行为,也仍可向大勇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早在2003年12月26日颁布实施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中就有规定,无过错方在离婚后发现对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有婚外情、“包二奶”等不忠行为的,可以向法院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而2003年以前,在办理离婚手续后,无过错一方才发现对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故意隐瞒婚外情而到法院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基于双方已解除婚姻关系,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据介绍,在2003年以前的离婚案件中,由于羞于启齿或不愿主张权利等主观原因,再加上难以举证等客观原因,致使夫妻双方中无过错一方针对其损害要求赔偿得较少,在审理时也缺乏法律依据,而2003年出台的司法解释正好弥补了这一缺陷。
不过,王律师提醒,当事人应当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之内提出诉讼请求,否则超过诉讼时效,法院将不予受理。
应对策略
婚内财产约定增加“忠诚”条款
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婚外情等不忠状况,受害一方该如何要求索赔呢?律师建议说,夫妻可以进行婚内财产约定,增加带有忠诚性质或者离婚时财产分割向弱势方倾斜的条款,或单独订立忠诚协议。
北京海淀法院东升法庭曾审结一起离婚案,判决大部分财产归女方所有,男方依照约定赔偿女方精神损害赔偿金101万元。在这起案件中,男方和女方就签订了婚内财产约定,约定如果男方有婚外恋行为,须向女方支付101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