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今后该市基层法院除在审理新类型案件中遇到适用法律的共性问题外,一律不得再向上级法院内部请示办案。它是全国第一个明文规定不得再就个案请示办案的法院。
“个案请示”是我国下级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时,在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等方面拿不准吃不透时,便向上级法院请示,然后依此判决。它是我国法制相对不健全,法官业务水平
参差不齐的情况下,实行的一种传统做法,至今在全国法院系统仍相当流行。伴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日趋完善,法官职业化进程不断推进,这一做法显现出不少弊端。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韩雪峰说,它是法律以外的一种“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缘于行政机关的请示汇报,容易使审判机关行政化、官僚化。它还使得基层法院容易养成依赖心理,弱化其独立办案的意识,不去钻研业务,提高办案水平。“个案请示”成了一些基层法官的办案“拐杖”。
此外,它破坏了我国诉讼法规定的“审级制度”,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个案请示”将本应由一审法院独立审理的案件向二审法院汇报,然后根据二审法院的批示判案,这实际上破坏了“二审制”,使得当事人上诉失去意义。
有鉴于此,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明文规定,全市基层法院除新类型案件遇到适用法律的共性问题,不得再就具体案件进行“个案请示”,市中院不答复这样的请示,同时也不再向上级法院提出同样性质的个案请示。
据了解,这一规定实施后,扬州中院只收到两份关于新类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而去年上半年该法院受到的各种“个案请示”达30多件。今年上半年,全市结案后申请再申的案件比去年同期下降53.85%,不满意基层法院审判质量,来中院上访的同比下降54.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