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先生用私家车拉黑活,车辆被抢劫后保险公司拒绝赔偿,为此,杜先生将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78800元。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杜先生诉讼请求。
2004年6月1日,杜先生作为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了神行车保系列产品保险单,为其所有的奇瑞车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全车盗抢险等险种,保险期限为2004年6月2日0时至2005年6月2日0时止,并注明车辆使用性质为私人生活用车。
2005年5月13日12时,杜妻驾驶投保车辆在怀柔区十字路口等活,两名男子以打车为由将其带车骗至顺义区南法信镇马家营村西,之后将杜妻捆绑,将车辆劫走。当日,杜妻向公安机关报案。次日,杜先生向保险公司报案。2005年5月20日,杜先生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2007年3月9日,保险公司以杜先生的索赔要求不属赔偿责任为由出具了拒赔通知书。
杜先生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车辆被盗抢的保险责任,赔偿78800元。保险公司答辩称,保险事故发生时,杜妻使用投保车辆拉黑活,改变了车辆的使用用途,不同意杜先生的诉讼请求。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定,杜先生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系有效合同。保险合同中约定投保车辆的使用性质为私人生活用车。而杜妻将该车用于拉黑活,显然属于改变车辆的使用性质。该种改变增加了车辆的危险程度,杜先生又未事先通知保险公司并申请办理批改,故保险公司有权依约予以拒赔。最后,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杜先生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