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6)扬民三初字第0008号
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广州市白云机场路118-122号广东音像城三楼3号。
法定代表人郭岳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金凤,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市兴四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市文昌中路45号银河电子城2楼。
法定代表人张全援,董事长。
被告扬州市维扬区神游网吧,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市大学北路58号。
投资人董惠林。
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凯公司)与扬州市兴四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四方公司)、扬州市维扬区神游网吧(以下简称:神游网吧)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3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合议庭以书面形式向双方当事人告知了诉讼权利、义务和举证期限,并已将一方提交的证据副本及时向对方进行了转达。2006年5月24日,2006年8月8日本院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中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金凤,被告兴四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全援,神游网吧的投资人董惠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凯公司诉称:原告经版权人许可,对电影《无极》在中国大陆享有独家复制、发行和信息网络传播等权利。被告兴四方公司未经原告许可,提供《无极》等电影给被告神游网吧用于在线观看。被告此行为损害了原告方的权益。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共同赔偿损失10万元,并承担合理开支5000元及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如下证据:
1、2005年9月27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事业管理局颁发的影映故字(2005)第148号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出品人为中国电影集团公司等四单位。
2、《无极》DVD。
3、2005年11月25日,中国电影集团公司等四出品人签署的授权书,被授权人为原告。
4、2005年8月31日,中国电影集团公司与原告签署的音像版权转让合约书。
原告提交上述证据用于证实其享有涉案电影的复制、发行、信息网络传播权。
5、2006年1月24日,扬州市文化局制作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及行政执法现场检查记录。
6、2005年元月12日,兴四方公司出具的商品出库单。
7、2006年3月14日,扬州市文化局执法人员对神游网吧负责人董惠林所作的询问笔录。
8、2006年3月26日,扬州市文化局执法人员对扬州市广陵区易谈网吧及太平网吧所作的询问笔录。
9、扬州市文化局查扣的神游网吧之电影服务器。
原告提交上述证据用以证实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
10、2006年2月20日,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服务费发票。
原告提交上述证据用以证实其已为本案诉讼支出律师代理费5000元。
被告兴四方公司辨称:神游网吧电影服务器中的《无极》电影不是我公司提供。我公司只向提供了电影播放界面,其可以自行后台添加。
被告兴四方公司提供了如下证据:
1、2006年年8月3日,扬州市广陵区易谈网吧出具的证明材料及孙明国所作的证言。被告提供该证据用以证实其未实施侵权行为。
2、2005年12月20日,北京捷报互动科技有限公司签署的授权书(系传真件)。
3、2005年12月22日,北京捷报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与兴四方公司签订的销售协议书(系传真件)。
被告提供证据2-3用于证实其已得到合法授权。
被告神游网吧辨称:2006年元月我方购买了兴四方公司的电影播放权及服务器和硬盘,由他们每日更新五部电影。《无极》电影是由兴四方公司提供的。
被告神游网吧未提供证据。
经庭审质证,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兴四方公司对证据1-4以及证据10无异议。对于证据5-9,兴四方公司质证后认为:扬州市文化局的现场执法对象及询问笔录的对象与我公司无关,且不能证明《无极》电影是由我公司提供。
对兴四方公司公司提交的证据,原告质证后认为:对于证据1,系证人证言,证人应到庭作证,且证据与本案无关联。对于证据2-3,被告应提交原件。
本院对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认定如下:因被告对原告证据1-4及证据10不持异议,故对这部分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予以认定;对原告证据5-9及被告证据1的真实性及关联性结合全案情况予以认定;对被告证据2-3因被告未提交原件,且该合同未实际实施,对其证据效力不予认定。
基于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本院的认证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查明如下事实:
1、2005年12月25日,原告依据《无极》电影的制作人中国电影集团公司等四单位的授权,原告独占取得了该影片在中国大陆区域内的以下权利:“1、音像制品的所有版权权利网络传播权。2、基于互联网的图像和音像的传播和公开传播销售的权利……”。
2、2006年元月,扬州市文化局在执法过程中发现被告神游网吧提供《无极》电影用于在线播放。
3、兴四方公司自2005年元月起,即为神游网吧提供电影播放界面,并定期提供电影片源。
4、中凯公司已为本案支出律师代理费5000元。
另,诉讼中,本院调取了扬州市文化局查扣的神游网吧网络服务器并当庭打开该服务器flashget日志文件。发现神游网吧电影服务器上的《无极》影片是在www.umov.com网站上用yzwblmabc这个用户名下载的。用户名个人资料中记录姓名为陈慧。双方对上述演示结果均无异议。被告兴四方公司承认陈慧为其公司合资人之一,担任技术经理之职。该用户名和密码在兴四方公司向网吧提供服务时即存于软件中。
本院认为:
经中国电影集团公司等四版权人的授权,原告独占取得了电影《无极》的版权。除依法律规定外,非著作权人对著作权人的作品在网络上传播时,应当尊重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的专有使用权,并取得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否则无权对他人作品进行任何形式的传播使用。作品在国际互联网上进行传播,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将作品出版、发行、公开表演、播放等方式虽有不同之处,但本质上都是为实现作品向社会公众的传播使用,使观众或听众了解到作品的内容。作品传播方式的不同,并不影响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传播的控制权利。神游网吧在其服务器上复制《无极》电影用于盈利性质的在线播放,既未征得原告人许可,也不属我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合理使用行为或法定许可行为,故该行为构成侵权,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即使兴四方公司未直接向神游网吧提供涉案影片,也不能排除其在本案中责任的承担。兴四方公司在庭审中承认在向神游网吧提供服务时即将其在
www.umov.com网站的帐户、密码保存在网络中,而神游网吧服务器中《无极》电影的下载日志反映该影片系通过该用户名下载。籍此也可确认神游网吧服务器中《无极》即便不是兴四方公司直接下载,也是基于其提供的便利才得以完成。因兴四方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其行为得到合法许可,应认定其构成共同侵权,也应对原告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由于中凯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也没有提供证据证实两被告的违法所得。考虑侵权作品的类型、知名度、原告取得版权支付的对价、侵权行为持续时间和后果,被告赔偿原告3万元为宜。中凯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律师费5000元,因未超过相关收费标准,也应由被告承担。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兴四方公司与被告神游网吧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网络传播及授权他人复制电影《无极》的行为。
二、被告兴四方公司与被告神游网吧共同赔偿原告中凯公司3万元。
三、被告兴四方公司与被告神游网吧共同向原告中凯公司承担合理支出5000元
上述两项合计35000元,由被告兴四方公司与被告神游网吧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两被告间互负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3820元,其他诉讼费4200元,合计8020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于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履行之日直接交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和《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同时应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820元、其他诉讼费300元,合计预交上诉费用4120元。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南京市农行山西路支行;帐号:03329113301040002475)。
审 判 长 戴子平
审 判 员 戴 涛
代理审判员 于 毅
二○○六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