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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建立、转移和终止
发布时间: 2007-6-11 22:12:18 被阅览数: 868 次 来源: 江苏九如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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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初次参保
    对于新参加工作的人员以及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和机关事业单位转到企业工作的人员,企业应填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花名册》,并附报相关软盘、劳动合同和职工有关资料,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审核确认企业申报的资料后,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建立手续,并为其建立个人账户和养老保险档案。
  
    二、职工流动
    企业应及时填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增加(减少)表》等有关表式,并附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等有关资料,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审核确认后,按规定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三、职工退休
    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企业应及时填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减少表》、《企业退休人员花名册》等有关资料送交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做相关处理。
  
    四、职工死亡
    企业应填报《江苏省企业职工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审批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减少表》、《企业职工或退休人员供养亲属花名册》,并附报职工死亡证明以及经省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的《死亡人员待遇审批表》。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审核确认企业申报的基础资料后,作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处理。
    五、职工到境外定居
    企业应提供职工到境外定居的护照、签证复印件等有关证明,填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减少表》、《企业职工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审批表》,并附报职工本人申请。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将职工个人帐户的全部储存额一次性退还职工本人(2002年8月1日前退还个人帐户中个人缴纳部分的储存额),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六、农民合同制职工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企业根据本人申请,填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减少表》、《企业职工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审批表》,并附报职工本人申请、职工户口性质证明。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审核企业申报的基础资料后,作一次性支付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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