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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征缴滞纳金计算方法
发布时间: 2007-6-11 22:00:47 被阅览数: 879 次 来源: 江苏九如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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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文件精神,中心于2006年3月起对补征缴结算加收滞纳金。
一、 适用范围
相比正常征缴,时间滞后6月以上的补征缴结算(包括补缴年限与基数调整)。
二、 滞纳金的计算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13条规定,滞纳金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千分之二加收:
补征缴滞纳金 = 2‰ x 补征缴金额 x 滞纳天数
滞纳天数 = 实际申报时间 - 应申报时间
应申报时间:补缴月首日
实际申报时间:此次补征缴结算月首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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