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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新闻监督与司法公正
发布时间: 2007-4-17 18:42:25 被阅览数: 692 次 来源: 中国法院网 董有生 作者单位: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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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随着党和政府关于依法治国方略的大力推进,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各地新闻媒体抓住这一热点,及时推出了各种法制类栏目,节目的开办率和收视率逐年飚升。于是新闻媒体与司法的关系问题,成了法学界和新闻界人士关注的焦点,正确审视并处理好二者的关系,无论对司法改革和新闻舆论监督自身,还是对法治社会、民主社会的形成都大有裨益。

  [关键词] 新闻监督;司法改革;司法公正

  一、司法独立与司法公正

  “司法独立”一词据?法学大辞典?解释,是指司法权由司法机关独立行使,不受其他任何机关或者个人干涉的原则。它源于资产阶级“三权分立”学说,资产阶级为了反对封建专制,防止行政干涉司法,在取得政权后实行“以权制权”的司法独立原则。通常指下列三个内容:1.司法机关的组织自成体系,与行政机关、立法机关的组织系统完全分离。2.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干涉,即使是直辖的上级机关也不得过问。这是司法独立的核心。3.法官的地位、职权均由特定的法律条款保障。 中国清末预备立宪变法时,有学者将西方国家的司法独立的思想介绍到中国,提出变法的核心是实现司法独立,并认为“今各国行政司法无不分立,裁判所自下级至最上级层层独立而无受成于行政官……中国司法之权向兼掌于行政官,现当厘定管制,预备立宪,自应以司法为独立机关方符立宪各国公例”

  “司法公正”又称司法正义,是指司法权运作过程中各种因素达到的理想状态。它包括与司法权的运作有关的各种因素从主体到客体,从内容到形式,从实体到程序,从静态到动态,均达到合理而有序的状态。

  对于司法独立与司法公正的关系,一种普遍的观点认为二者具有密不可分性,即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应有之义,司法公正是司法独立的目标所在。

  司法独立为的是司法公正,但它决不等于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所说的“合理而有序的状态”不能直接用“合法状态”来概括,这主要是因为我国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一些合法而不合理甚至根本就不合法的现象。许多法学界人士认为司法独立是一个重要的司法原则,司法是理性判断的过程,要想公正就必须有一个好的司法环境,这里所谓的“好”,一个重要的准则就是“独立”。但我想,无论是西方社会还是今日中国,过分强调“司法独立”,往往只能使司法腐败在阴暗的角落里肆无忌惮地滋生蔓延。正如孟德斯鸠所说的那样“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正是基于对权力可能蜕变的审慎和对权力行使者的“不信任”,公共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机制才应运而生。

  如果说“以权力制约权力”是现代法制国家推崇的一种法治信条,那么“以舆论监督权力”则堪称现代公民社会弘扬的一种民主理念和高擎的民主旗帜。“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舆论监督的威力正在于通过媒体曝光,将国家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以及社会生活的各种问题公之于众,让舆论的阳光驱散恣意的阴霾,让滋生腐败现象的霉菌难觅藏身之地。

  因此,当前我们讲司法独立,应侧重于讲独立于党委独立于政府、甚或独立于人大,而不能讲独立于作为“人民喉舌”的新闻舆论。如果说非要在司法独立与新闻舆论监督之间做出选择的时候,我们只能倾向于后者。特别是我国目前还处在社会转型时期,适当强调新闻舆论监督是理智的选择。否则,当我们动辄以“妨碍司法独立”为由限制舆论监督时,当新闻媒体只能对司法腐败保持沉默时,我们整个社会将要为之付出巨大的代价。

  二、舆论监督对司法活动的影响

  新闻媒体对司法审判活动的报道与披露是社会监督的一种形式。我们通常称为新闻舆论监督。

  新闻舆论监督源于我国的宪法,即公民有言论出版自由,有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都必须接受通过媒体所表达的民意监督,以最终促进整个社会和谐健康地发展。

  在我国,新闻舆论监督是人民群众行使社会主义民主权利的有效形式,其主要监督方式有报道、评论、讨论、批评、发内参等,但核心是公开报道和新闻批评。因为舆论监督的实现需要两个环节,那就是:1、提供足够的舆论信息,即可以形成舆论的事实和情况,使人们对经济生活、政治生活及社会生活有充分的了解;2、在拥有信息的情况下,对各种政治、经济和社会现象及有关人员进行理性的、坦率的评论。

  在信息日益丰富的情况下,舆论批评显得越来越重要,它通过人们对普遍关心的事实进行论辩乃至批评。即众多个体意见的充分互动,最终达到某种为一般人普遍赞同、且能在心理上产生共鸣的一致性意见,从而推动人类社会的进步。

  当今世界,新闻舆论监督对社会政治生活的影响正在呈不断扩大的趋势。新闻媒体在传播信息的同时,还扮演着监督国家权力运作、防止国家权力滥用并在对某些现象的态度上与国家机构相“抗衡”的角色。在西方,有人将新闻媒体称之为“第四权”,意指新闻媒体是独立于立法、行政、司法三权之外的并能够与之相互制约的另一种权力。在我国,新闻媒体也素有“无冕之王”的称号。人们在提倡加强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时,无一例外都把加强新闻舆论监督作为重要措施之一。近年来,随着我国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进行,公开审判制度得到进一步贯彻和落实,审判权运作过程的透明度不断提高,各种新闻媒体对法院的监督力度有了明显的增强。新闻监督的确立,对于防止法官徇私舞弊、枉法裁判,保证司法公正,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

  司法活动受到新闻舆论的监督,是一个国家司法民主、公正的标志。但是,无论在哪个国家,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体系的良好运作之间总是存在着相当复杂的关系。总体来讲,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能起到促进的作用,但有时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也会发生冲突。随着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审判公开制度的大力推行以及新闻舆论监督的日趋活跃,舆论与司法之间的冲突趋于明显和频繁。

  在审判前或在审判期间发表的有关案件的新闻报道,有可能影响审判人员并进而破坏他们的公正性。因为“法官和执法人员总是生活在社会中,有一定的、有时甚至是深厚的党派联系,因此社会的、政治的和道德的因素是无法从他们的司法实践中排除出去的,而必然在法律运作过程中自觉或不自觉地体现出来”。新闻和司法确实都是以追求客观公正为目标的,但是,新闻记者的调查采访和法官的审理判决,无论是在立场上还是所遵循的规则上都存在重大差别,因此新闻自由和司法公正之间的冲突是不可避免的。

  首先,作为特定社会、特定历史时期的民意民心之表现的新闻舆论倾向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和流动性。

  其次,新闻媒体和记者所关注的往往是那些能引起公共兴趣的具有新闻效应的大案、要案、奇案等。新闻的监督必然是有选择的,个别的,而且对案件的调查与分析也并不像司法机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法定程序那样的严格,容易受个人情绪和偏见的影响,其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相对较差。而法院对起诉来的案件,只要符合立案条件都必须受理,以法律专门化的知识进行审理。

  同时我们必须认识到,新闻界也并不天然是公正无私的。就总体来说,它们并不一定比司法界更崇高,更公正。近年来,新闻部门的腐败现象并不少,有偿新闻、虚假报道早已不是新闻。因此,没有什么理由可以假定新闻舆论对案件的报道一定要更公正、更可信赖。可以说,新闻自由是一柄双刃剑,一方面在此基础上的新闻监督对促进司法公正无疑具有重要的积极作用;另一方面新闻媒体又有着自己的目标和利益,当新闻自由权被不当行使时,往往会损害司法公正。

  三、新闻舆论监督的副作用

  新闻舆论监督影响面广,反应最快,震动也大。许多久拖不决或处理不公的严重违法犯罪案件,一旦在新闻媒体中曝光,就能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甚至全社会的关注,从而使问题能较快较好地解决。但新闻舆论监督潜在的副作用也不容忽视。

  1、社会舆论反映的结论或观点并不必然公正。

  历史上我们曾确信为正确的、公正的社会舆论事后看来也并非那么正确和公正。从统计学上看,“好人”和“坏人”在社会中的分布是均衡的,因此以新闻界为代表的舆论界也并不总是公正无私的。

  2、法律是一门专门的知识,需要专门的技术,过多强调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在一定意义上是主张“外行领导内行”。

  3、作为特定社会、特定历史时期的民意民心之表现的社会舆论倾向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和流动性,以这种不确定的、流动的东西作为审判机关活动的基础或准则,法律运行必然会表现出一种明显的波动;而相对说来,法律审判机构的专门化和职业化,法律知识的积累和对人生经验的积累,以及职业规则的要求,都使审判机构相对来说可能更冷静一些。

  4、能引起社会舆论的案件常常涉及到的是政治性的、道德性的问题,对这些案件的政治性的、道德性的评价,不应指导更不应替代法律的评价。如果过分强调社会舆论对司法机关活动的监督,更有可能是给具体的审判人员造成压力,结果将法律问题道德化、政治化,法律的运行变成隶属于政治和道德的活动。

  5、现实生活中,如果涉及司法案件,舆论界大都是依据新闻报道的事实和历史社会背景,依据社会的道德意识以及实体法常识来评价法院的决定,并且往往是从判决的最终结果来进行评论。而司法判决所依据的必须是现行的法律,依据法律所认可的本案的事实,不仅要考虑实体法,而且要考虑程序法,因此有些司法判决不可能令舆论界满意。

  因此,我们提倡司法执法机关的活动还是应与社会舆论保持一种恰当的距离,不能过多地强调社会舆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从而最大限度地避免因新闻舆论监督造成的司法不公。

  四、从全球性司法改革的环境下再审视

  不少人以为只有中国大陆在进行司法改革的探讨,其实当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在进行司法改革的活动,比如新西兰、澳大利亚、中国的香港、台湾等。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国家和地区不仅有官办的司法改革委员会,民间也成立了相应的组织。学者亦普遍认为后者由于独立性较强甚至会发挥更大的作用。由于司法体制不同,各国(地区)对司法改革的内涵和外延有不同的认识,但基本的核心均在于诉讼程序和司法机关(尤其是法院)的改革。因为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程序乃是权利最终的救济,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中国大陆尚未成立官办的司法改革机构,民间的学术研讨机构也只凤毛麟角,在学术研究成果上也大多属于边缘研讨,缺少有分量的整体宏观论著。

  在司法独立与舆论监督的关系探讨上,由于学术研究的领域不同,法学界与新闻界处于对立状态。甚至有法学界人士主张司法改革、司法独立与新闻舆论监督无关,并列举西方法律界排斥“舆论监督司法”这样的要领来加以佐证。之所以出现这种状况,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我国法学和新闻学自身发展的欠缺和学科间沟通的不足,任何一个学科都没有理由进行自我封闭。

  当今,适当加大新闻舆论监督的力度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必要性已在前面作了探讨,可行性也同样是存在的。我想这种可行性主要是由于媒体的特殊地位和舆论的独特效果,今天的新闻媒体的主流是官办的,其观点不仅代表了老百姓的认知,也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执政党的观点和意见,因此也更具有约束力和影响力。所以我们看到了许多上访者不找政府、不找法院,而找媒体、找记者,而找的结果往往是使用权久拖不决的问题如愿了结。当然,也正是由于媒体监督的巨大效果,作为媒体自身更应该提高素质,特别是提高法律素质。

  关于二者可能产生冲突时的处理方式,有学者主张采用普遍的方式,即“两权相害取其轻”的办法。认为新闻自由不得侵害独立审判的权力,一个国家得有一个社会权威,任何一个冲突得有最终的裁判者。在法治国家这项权力给予了司法机关,司法机关要保持公正,必须是独立的,不受任何方面的干扰。在有着久远法治传统的国家,这一主张是成立的,甚至不存在关于二者关系的研讨,而在中国则不然。我们在借鉴国外司法改革的经验时应当联系中国的具体国情,否则,毫无实践基础的理论虽然可能听起来头头是道,但必将在实践中受到重挫。笔者认为,在今日中国,优先考虑新闻舆论监督的建设,其效果要好于过分强调司法独立、排斥舆论的监督。正如某位律师所说,在现阶段谈论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时,讨论是否有新闻腐败还为时过早。

  令人欣慰的是,我们的司法机关已经意识到了舆论监督的重要性,在司法独立与新闻舆论监督的关系上表现出了灵活的姿态。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与中央新闻单位座谈会上即指出,人民法院工作的宗旨是贯彻实施法律,主持社会正义。新闻媒体的价值也是宣传弘扬法律,维护社会性正义。从这一意义上讲,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人民法院与新闻媒体的任务和目标是一致的。他希望新闻单位和人民法院之间相互了解、理解、谅解,互相支持、合作,共同促进司法公正和社会进步。肖扬还同时提出了保护正当舆论监督的六点要求和对新闻舆论监督的六点期望。

  最后,笔者想提一下世贸组织。世贸组织本身只涉及与国际贸易有关的经济问题,并没有任何政治条款,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经典理论告诉我们:接受了经济协议,政治协议的达成也是早晚之事也。也就是说,在经济一体化后,政治的趋同性将会成为不可避免的趋势。世贸组织有很多基本原则,其理论来源于传统的西方法律政治思想,比如其所倡导非歧视原则(即国民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可预见原则(即规则透明原则),以及独特的争端解决机制等等,都势必会深远地影响我们的政治法律思想,并由此带来相应机制的变革。在这一过程中,新闻媒体承担着重要的传承作用,这不仅是透明性原则的具体要求,更是世贸组织精神的内在体现。以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为契机,加强新闻媒体的宣传监督功能,必将会推动包括司法公正在内的司法改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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