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律师助理人员的管理,规范律师助理证件的申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律师事务所申领《律师助理工作证》的人员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律师助理是指专职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辅助工作的人员。
《律师助理工作证》是律师助理从事律师辅助工作的身份证明。凡未按本规定领取相关证件的人员,不得称之为律师助理。
第四条 律师助理只能从事律师业务的辅助性工作,不得以律师名义单独承办法律事务。
第五条 具有《律师法》第九条及《江苏省律师执业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之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助理工作证》。
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聘用律师助理,由律师事务所依照有关制度和章程规定研究决定。
第七条 申领《律师助理工作证》的人员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二)受律师事务所聘用专职从事律师辅助工作。
第八条 申领《律师助理工作证》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律师助理工作证申请表;
(二)学历证书复印件;
(三)身份证复印件;
(四)人事档案存放证明及律师事务所聘用协议;
(五)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两张。
第九条 《律师助理工作证》由省司法厅统一印制,由省辖市司法局核发,并报省司法厅备案。
第十条 律师助理应接受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培训。
《律师助理工作证》有效期限为两年。期满后由律师事务所将证件交回发证机关,需继续领证的,应重新换发。
第十一条 律师助理取得律师资格申领《律师执业证》的,其实习期可适当缩短。
第十二条 律师助理人员违反本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可收回其工作证件,并对其所在律师事务所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江苏省司法厅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九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1999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