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送审<江苏省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的函》(苏司函〔2003〕37号)悉。为规范司法鉴定中价服务收费行为,促进司法鉴定中介服务工作的健康发展,现将我省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及标准和相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及试行标准见附件。司法鉴定收费不包括鉴定人差旅费。差旅费可按实收取。
二、司法鉴定机构可根据业务的繁简程度在本附件所列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上下浮动20%执行。
三、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是指经江苏省司法厅核准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有关组织和当事人的委托,面向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鉴定组织。
四、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委托人申请司法鉴定,凭据书面申请和民政部门的经济困难证明,由司法鉴定机构予以减收或免收鉴定费用。
五、司法鉴定收费属经营性收费,坚持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司法鉴定机构必须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场所公布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部门、委托人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司法鉴定收入应依法纳税,使用税务发票。
六、各司法鉴定机构应持司法行政机关核发的司法鉴定许可证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
七、上述规定自2004年12月1日起试行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