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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人忙受伤致残 被帮人应承担责任
发布时间: 2007-2-5 20:05:59 被阅览数: 566 次 来源: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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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终审审结一起因帮忙受伤致残而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依法维持一审判决:被帮工人代某应支付帮工人高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3万多元。

  2005年8月4日,代某和邱某一同前往他们新租用的商铺打扫卫生。代某在登上梯子擦墙面时,高某进来帮其扶梯子。后来梯子突然倒下,正好压在高某身上并使其受重伤,后经鉴定为六级伤残。

  高某出院后提起诉讼,要求代某承担全部赔偿费用的一半,并在审理中坚持不追加邱某为被告。

  法院一、二审均认为,高某为代某帮工,被帮工人即代某未明确拒绝帮工,这在二人之间已形成事实上的帮工关系,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被帮工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但该案中是代、邱二人合办餐馆,被帮工人应为代、邱二人,因高某坚持不追加邱某为被告并要求代某承担赔偿费用的一半,故代某则只承担一半的赔偿费用共计3万多元。

  该案的主审法官陈苹认为,依照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在该案中因代某未明确拒绝帮工,被帮工人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该案中的被帮工人是两个自然人,受害人坚持只对其中一人减半索赔,按照“权利可以放弃、义务必须履行”的法律规定,高某放弃要求邱某赔偿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法院应予以支持,故最终判决代某赔偿相关费用中的一半。

 记者:任 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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