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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征市人民政府文件: 关于印发《仪征市农户宅基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6-11-9 22:27:48 被阅览数: 586 次 来源: 江苏九如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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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征市人民政府文件

仪政发(1989)176号

关于印发《仪征市农户宅基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国营场圃,市各委、办、局(公司)、行、社,胥浦街道办事处:
为了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切实加强农户宅基用地的管理,根据国家法律和省、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仪征市农户宅基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即认真贯彻,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新问题,希与市土地管理局联系。

仪征市人民政府
一九八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主题词:农民、住宅、土地、管理、办法
抄 报:省土地管理局
抄 送:扬州市土地管理局、法制局;市委、市人大、市政协、市人武部、市法院、检察院,市委各部、委、办、群团,各乡、镇土地管理所,村镇建设委员会,各村民委员会,存档。

仪征市农户宅基用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有关精神,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防止乱占滥用,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坚决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村民对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和承包地的土地只有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的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第三条 对农户宅基地实行计划管理。市下达宅基用地指标,属指令性计划,不得突破,纳入年终考核内容。每年四季度,由乡、镇根据建房户申请和村组初步审核,编报下年度农户宅基地用地计划。当年用地计划下达后,由市土地管理局分解到乡、镇,由乡、镇分解到村,再由村按宅基地用地计划安排到户,并张榜公布。
第四条 农户建房因实施村镇规划需要迁移的,必须同时落实原宅基地的复恳计划,并按建房用地计划一并报市审批。新宅基地占用耕地面积小于原宅基地复垦面积的,可以免征耕地占用税,超出部分应照交纳。
第五条 村民宅基地用地,应当根据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按照村镇建设规划实施,涉及到使用农户承包地、自留地、超标准的旧宅基地及村内闲散地的要服从土地调整。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统一办理用地手续,统一建房,出售给符合建房条件的农户居住。逐步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
第六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1)因实施村建规划或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等原因,需要重新安排宅基地的;
(2)有两个以上子女的家庭,其中一个子女已达婚龄,原有宅基地低于标准,确需分居另建的;
(3)原为合法大家庭,分家后现有房屋不够居住,宅基地又低于规定标准,确需分居另建的;
(4)经批准回乡落户定居的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职工、军人、华侨、侨眷、台胞,原无房屋确需重新安排宅基地的;
(5)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从外地引进的专业技术人员,全家已落户,原籍住房批准转让,宅基地退还集体重新安排的。
第七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批准宅基地:
(1)出租房屋,或者将原有住房私自卖给不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
(2)按户计算,宅基地面积虽低于规定标准,但实际住房有长期空置或人均占有建筑面积超过二十平方米的;
(3)户口虽经合法批准迁入,原籍住房未合法转让,或宅基地未退交集体重新安排的;
(4)户口虽在本组,但并不在本组劳动的空挂人员;
(5)超计划生育的子女一般不另外安排宅基地。
第八条 农户宅基地包括居住用房和附属房屋用地、庭院和家前屋后少量绿化地,根据乡、镇人均耕地不同情况,宅基地的标准以户为单位确定。经济条件许可的,应鼓励建楼房。其标准为:市区菜农和场圃农工每户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主房两间);夫妇双方只有一方户口在本组的,安排60平方米(主房一间);青山镇、十二圩镇、胥浦、曹山、朴席、新城、新集乡纯农每户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32平方米(主房三间);其它各乡每户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65平方米(新立户主房三间)。宅基地范围内的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宅基地面积的70%。
第九条 宅基地用地标准,按本《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执行,分到新宅基地后老宅基地仍在使用的,其面积要合并计算。严格控制分户,有子女的父母不得单独立户;多子女的达到婚龄后才能单独立户。
第十条 老宅基地面积超过本《暂行办法》规定标准的,在实施乡(镇)村建设规划、调整居民点,更新改造旧房时,应将多占的土地收归集体统一安排使用。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村镇建设规划调整村内空闲地,超标的旧宅基地,个人要服从统一安排,不得阻挠。
第十一条 农户宅基地申报程序和审批权限:
(1)列入当年宅基地用地计划的建房户,向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小组提出申请;
(2)村民小组群众评议通过;
(3)村兼职土管员查勘,村民委员会提出明确意见,并按规划初步选址定点,领取审批表;
(4)在乡(镇)村建部门审核宅基地符合规划后,由乡、镇土地管理所审核建房是否符合建房条件及用地面积(包括翻建户用地)。
(5)经审核符合条件者,使用原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它非耕地,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使用耕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经合法手续批准后,方可领取宅基地用地通知书,建房户凭宅基地用地通知书,向乡(镇)村建部门申报,领取建房证。
(6)农户宅基地批准后,必须由乡(镇)土地管理所、村建部门派员会同村兼职土管员及村组干部、建房户现场放样定界后,方可开工。房屋竣工后一个月内,建房户向乡(镇)土管所申报验收,合格后发放宅基地使用证。
(7)副乡级以上干部建私房,须先由市纪检,监察部门审查同意后,乡管干部(含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建私房,要先由乡人民政府或乡纪检组织部门审查同意后,再办理宅基地用地申报手续。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必须经市、乡两级土管部门、村建部门的同志参与现场放样定位,方可开工。
(8)建房用地通知书六个月内有效,过期自行作废。如因财力物力等原因不建或推迟建房,暂不使用宅基地的,应主动退还,待具备条件后,重新申请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建房户应按下列规定交纳有关费用:
(1)耕地占用税,按规定征收;
(2)宅基地管理费和证件工本费。耕地按0.50元/m2、老宅基地、村内闲散地、非耕地按0.2元/m2收取。
(3)为保证建房户依法用地和及时退还原宅基地,该拆除的旧房必须按期拆除,每户要预交抵押金500—1000元,待房屋建成旧房拆除交地组收合格后退回。
第十三条 对在建房中节约土地的农户和在宅基地管理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应予表彰和奖励。
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和省、市有关土地管理法规的,应依法严肃查处。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房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
无权批准,超越审批权限非法批准使用宅基地的批准文件无效,非法占用的土地,按上款规定处理。对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单位主管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对超规定标准使用宅基地的,要依法采取没收、拆除建筑物以及经济处罚等措施,予以处理。
对无理刁难,阻挠建房户依法用地的,应立即制止,并给予批评教育,如造成损失,由阻挠者赔偿,教育无效,按情节轻重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凡过去由市和各乡、镇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暂行办法》不符的,均按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地土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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