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当前的企业遗属补助制度存在诸多问题和困惑之处。本文介绍了当前企业遗属补助制度的主要内容及近几年改革的最新动向;认为:1.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建立遗属保险制度不可行。2.企业遗属补助制度应该是一种长期存在、并与低保制度紧密配合、保障企业遗属生活脱离贫困水平的特殊社会救济制度。
关键词:遗属补助制度;企业; 遗属保险
作者简介: 江毅(1977~),男,湖北襄樊人,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社会保障专业硕士生,研究方向为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农村医疗保险制度。
What course will the survivor assistance system of the enterprise
Jiang Yi
(Department of Social security ,zhongnan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and Law ,Wuhan, Hubei)
Abstract:Nowadays there are many problems and perplexity in the survivor assistance system of the enterprise. The disquisition introduces the main content and the latest tendency of the above system . And it think that ---
1. during quite long period it is impossible to build up survivor insurance system.
2. the survivor assistance system of the enterprise should to be a special、long-term、 social relieving system ,which Cooperates closely with the minimum living standard system and guarantees survivor’s living standard above the poverty line.
Key word:the survivor assistance system;the enterprise;the survivor insurance system
一.现行企业遗属补助制度
现行企业遗属补助制度分散体现在以下这些法规之中: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实施细则》、《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各省市分别出台的有关企业职工死亡待遇《暂行规定》、《改革办法》,或《复函》等。
1. 企业遗属补助制度的内涵
笔者认为遗属补助制度是指劳动者死亡后,由国家和社会对死亡者本人所需的丧葬费用和其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的最低生活需求,给予必要的物质援助的一种特殊社会救济制度,而不是遗属津贴或遗属保险制度。
现行企业遗属补助制度的基本特征如下:
(1) 补助对象系城镇企业(离退休)职工死者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
(2) 筹费机制方面,个人没有缴费义务,政府和社会承担筹费义务;权利与义务不对等
(3) 补助标准, 一般规定以能维持当地群众最低生活水平为原则.
(4) 申领机制, 死者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生活出现困难方可申请;日后遗属收入水平提高到一定水平,应该撤销;相关部门酌情批复.
遗属保险作为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基本特征如下:
(1)保障对象系养老金或病残津贴受益人身后遗留的遗属
(2)筹费机制方面,一般由个人,企业,政府三方筹资; 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
(3)保障标准, 一般规定以能维持当地正常生活水平为原则.
(4)申领机制, 养老金或病残津贴受益人死亡后即可申请,社会保险机构负有给付义务. 遗属保险金是死亡者养老金或病残津贴受合法权益的延伸.
因此,笔者认为现行企业遗属补助制度本质上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救济制度,而不是遗属津贴或遗属保险制度.
需要强调的是除了遗属补助制度对遗属的抚恤以外,遗属抚恤还会涉及到社会优抚对象遗属抚恤相关规定和工伤保险(即因工死亡遗属抚恤)相关规定,这部分由于有单独的社会优抚制度和社会保险(工伤保险)制度调整,与作为社会救济制度的遗属补助制度存在性质上的根本不同,故不包含在上述遗属补助制度之中.
2. 现行企业遗属补助制度的主要内容
(1) 保障对象. 现行企业遗属补助制度保障对象主要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或社办工厂(离退休)职工,部分地区通过改革原有制度,已经将私营和三资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职工纳入为保障对象,但由于经费无法落实,多数行同虚设。
(2) 补助对象. 补助对象系依靠死亡者生前收入供养的下列遗属:
a、父、母(抚养人)、配偶,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或丧失劳动能力者;
b、子女(包括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年未满十六周岁或年满十六周岁尚在中学(含职业高中)学习的或丧失劳动能力者[1]。
(3) 筹费机制. 现行企业遗属补助制度规定一般由政府和单位出资,个人没有缴费义务.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死亡后,上述费用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的职工及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的在职职工死亡后,上述费用由单位支付。原单位已经合并的,由合并后的单位支付;原单位已经撤销的,由主管部门负责落实支付单位。
(4) 补助标准. 一般规定补助标准以能维持当地群众最低生活水平为原则;补助费按应享受遗属补助的人数和标准计算,其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工资。(a)丧葬补助费:一般为死者所在单位职工2个月的平均工资;(b)一次性抚恤金或救济费:根据死者负担人数一次性支付6-12个月工资;(c)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或救济费:一般情况下总和不超过死者生前年平均工资的70%,具体根据地区情况执行[2];
(5) 发放渠道. 民政部门接收的所有工人,1978年以后民政部门接收管理的干部,由民政部门负责发放;其他纳入社会统筹前和因不符合纳入统筹条件而未被批准纳入统筹的离休、退休(老工人、退职)人员的遗属困难补助费由企业负责发放。已经纳入社会统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
(6) 监察机制.有关遗属补助事宜一般由本企业相关部门管理,除本企业内部监督机制以外,主要是政府相关劳动部门,民政部门,社会保障部门 ,财政部门以及工会对企业执行国家有关遗属补助制度情况,以及遗属补助资金管理情况进行外部监督.
二. 现行企业遗属补助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1. 现行企业遗属补助制度建立在计划经济时代单位制基础之上,滞后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局面.表现在:
(1) 在经济效益差的国有企业, 现行企业遗属补助制度有名而无实,拖欠停发的现象严重.
(2) 原国有企业破产,转制以后,原单位遗属补助无法找到落实对象, 原国有企业职工遗属补助制度落入”原企业不存在,接收企业不愿管,政府社保部门无法管”的尴尬境地.
(3) 新兴的三资企业,合资企业,外资企业,私营企业的职工难以纳入到企业遗属补助制度之中,原因在于遗属补助金由企业直接负担,企业主一般采取抵触办法使的规定大打折扣.
2. 现行企业遗属补助制度本身监管机制存在缺陷.一般外部监督只有监察权,没有处罚权;本单位随意扩大补助范围,或是随意降低补助标准现象并存, 随意拖欠,停发的现象十分常见.
3. 从根本上讲, 企业遗属补助制度是政府强加在企业身上的一项社会职能,与企业的性质存在错位. 目前企业在企业遗属补助制度的运营充当着不可替代的角色,这也反映出社会保障机构社会信息收集,控制能力的低下。企业不但承担企业遗属补助制度出资义务,还要承担受益人的信息的收集,甄别责任,制度的维护,反馈成本;往往处在矛盾的第一线,严重影响企业生产经营.
4. 现行企业遗属补助制度执行状况受各单位经营状况直接影响.实践中效益好的单位遗属补助制度变为人人有份的顺水人情, 效益差的单位需救济的困难遗属多,而救助金却没有着落,最后形成”马太效应”;既浪费了有限的资源,又加大了民众社会不公平心理.
5. 现行企业遗属补助制度受人为主观因素直接影响,遗属的”谈判能力”对能否享受到遗属补助关系极大,企业往往成为各种矛盾的中心,极大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
6. 现行企业遗属补助制度与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存在覆盖面重复的问题,实践中造成企业与社保机构互相推委的现象.
三. 近年来企业遗属补助制度改革的动向
1.企业离退休人员遗属定期补助费纳入社会统筹改革
部分地区开始实行企业离退休人员遗属定期补助费纳入社会统筹改革.参加企业缴纳社会管理费,正在改制企业在资产中一次性提足若干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此项经费一次性划拨给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少部分地区原企业改制完毕无资金来源的企业,其离退休人员遗属补助费由同级财政负责解决,也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
企业离退休人员遗属定期补助费社会统筹改革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企业管理离退休人员遗属补助事宜的压力,可以更专注于生产,同时也保证了企业离退休人员遗属定期补助费的及时足额发放,取得了一定的正面效应.但是改革一般只是局限于符合条件,有能力预提若干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已经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或能够缴纳社会管理费的企业的离退休人员,在职职工遗属补助费仍由企业负担;同时多数改革地区的无力缴纳相关经费的亏损企业,资不抵债的破产企业职工遗属补助,财政不能兜底,仍然无法纳入到社会统筹之中.
2.部分学者呼吁将遗属补助制度升格为遗属保险制度
上海市妇女学学会,复旦大学社会性别发展研究中心的一些学者呼吁在经济基础较好的部分地区(诸如上海市) 设立遗属保险制度,然后逐步完善,推广。
遗属保险制度是一种给付遗属年金的社会保险制度。遗属保险制度旨在于保证被保险人遗属的安定与正常生活. 遗属保险金受益人的待遇计算,取决于死亡者的养老金或病残津贴受益人的各项记录,与遗属个人的缴费记录和就业记录无关。
遗属补助制度与遗属保险制度之间是社会救济项目与社会保险项目的区别,遗属保险制度保障遗属的正常生活水平,遗属补助制度保障遗属的最低生活水平. 设立遗属保险制度关键的问题就是,实行遗属保险会不会给社会带来过大的经济压力呢?
上述学者认为以上海市为例,剔出个人自有养老金情况下,整个上海,每年的遗属保险申领人数估计不超过30万。而这30万人的资金来源,很大部分可以从原有的单位保障、社会救济、社会优抚中合理地、统一地转移。同时,如果再新增遗属保险缴费0.5个百分点,则完全可以解决遗属保险的资金来源。财政压力不会很大,具有可行性[3]。
部分人大代表也认为目前,若不考虑社会优抚和工伤保险对象,国内的遗属基本生活保障主要覆盖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其他群体很难进入覆盖范围.遗属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一部分,对于保障家庭,促进经济平等,特别是性别平等具有重要意义[4].具体可以采用”雇主,雇员,政府”三方负担的筹资模式,通常与养老保险或伤残保险捆绑到一起,以雇主和雇员缴费为主,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政府出资补助.
四. 企业遗属补助制度改革方向的思考
1. 现行企业遗属补助制度应该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救济制度,而不是遗属保险或遗属津贴制度.
如前所述现行企业遗属补助制度应该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救济制度,而不是遗属保险或遗属津贴制度.但是在目前国内的养老保险制度以及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准则中,都将相关遗属补助项目归在养老保险项目之下.如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就规定包括离退休金支出,退职生活费支出,丧葬补助支出,抚恤救济支出和其他支出.一些法律法规也认为现行遗属补助制度是遗属津贴制度,或是遗属保险制度.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九章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由此可见社会各界对现行遗属补助制度本质的认识混乱程度到了何种地步.并且这种认识的混乱引出两个问题:
(1) 遗属补助制度能不能替代遗属保险制度。
(2) 这种认识是否意味着遗属补助制度只是遗属保险制度的准备制度;在不远的未来还是要尽快建立遗属保险制度.
首先遗属保险制度是一种年金制度,旨在保证被保险人遗属的安定与正常生活. 遗属补助制度是一种救济制度, 旨在保证被保险人遗属的最低生活. 因此遗属补助制度必然难以保证遗属家庭在人力资源方面的投资,极大影响到遗属在社会生活各个层面的生活质量.而遗属保险制度则可以将这种负面影响极大的减弱. 因此遗属补助制度不能替代遗属保险制度;而且只有遗属补助制度,没有遗属保险制度,这种制度安排无疑鼓励社会保险制度内的人员尽量增加医疗保健支出,以保证收入保持社会保险的较高水平而不是社会救济水平.从而起到诱导医疗需求浪费医疗资源的制度效果.
其次, 这种认识是否意味着在不远的未来还是要尽快建立遗属保险制度.如果是”是”,那么其可行性就值得研究;如果是”否”,那么这种认识上的错误,就应该及早澄清,且尽早作好长期没有遗属保险制度的准备.
2.当前及今后相当长时间内推行遗属保险制度的设想不可行.
已经有部分学者, 人大代表呼吁将遗属补助制度升格为遗属保险制度。然而,我认为当前及今后相当长时间(一代人或两代人)内推行遗属保险制度的设想不可行.
首先在中国社会保险的空帐问题没有得到基本解决的前提下, 新设立遗属保险制度各方面财力难以负担.
由于我国从未设立过遗属保险制度,且原有遗属补助制度中相关统计数据被不加区分的统计在养老保险数据之中,因此涉及社会保险标准的有关遗属的全国性数据十分缺乏.因此笔者借用了国外的相关遗属保险数据,间接说明这个问题.
美国于1935年通过《社会保障法》,1939年社会保障法修正案将老年保险扩大到遗属保险,把覆盖面扩大到受保工人的配偶和子女以及受保人的遗属.
表(一)是有关美国OAS DI中期(50~70年代)参保人数的数据, 通过表(a)我们发现领取遗属保险人数占领取社会保险年金总人数比例在20%~40%之间振荡.
表(一)美国OAS DI参保人数的数据 (人数:百万)
年份\项目 |
退休工人,需抚养人,遗属总人数(1) |
退休工人总人数(2) |
丧失工作能力及需抚养人数(3) |
推测的遗属总人数(4) |
推测的遗属人数占退休工人,需抚养人,遗属总人数比例(%) |
1950 |
3.5 |
1.8 |
|
|
|
1960 |
14.2 |
8.1 |
0.7 |
5.4 |
38.03 |
1965 |
19.1 |
11.1 |
1.7 |
6.3 |
32.98 |
1970 |
23.6 |
13.3 |
2.7 |
7.6 |
32.20 |
1974 |
26.9 |
16.0 |
3.9 |
7 |
26.02 |
1975 |
27.6 |
16.5 |
4.3 |
6.8 |
24.64 |
推测的遗属总人数(4)= (1)- (2)- (3);推测的遗属人数在总人数中所占比例(%)=(4)/ (1);资料来源:Economic Report of the President, 1976, Table 32,P112.
如果说美国60~70年代作为最发达国家的数据尚不足推测中国情况;那么表(二)则展示了同在东亚经济圈,文化圈的韩国通过精算后预测的中长期领取遗属保险人数占领取社会保险年金总人数比例恰巧也是在在20%~40%之间振荡.
表(二)对养老金领取人数的预测(韩国) 单位:千人
年度 |
遗属养老金领取人数 |
养老金领取人数合计 |
遗属养老金领取者所占的比例(%) |
1990 |
7 |
8 |
87.50 |
2003 |
199 |
633 |
31.44 |
2013 |
585 |
1946 |
30.06 |
2023 |
1347 |
6371 |
21.14 |
2033 |
2392 |
9913 |
24.13 |
2043 |
3439 |
12053 |
28.53 |
2050 |
4015 |
12667 |
31.70 |
资料来源:韩国开发院的预测,1990
这里作者无意推测中国遗属保险人数占领取社会保险年金总人数确切比例,但即使中国遗属保险人数占领取社会保险年金总人数比例只是最低的20%,所增加的社会保险负担也是极大的.
表(三)是有关美国OAS DI前中期(30~60年代)月平均年金统计数据.通过表(c)我们不难发现美国开始设立遗属保险前中期(30年代~60年代)的遗属年金占OAS DI年金支出的比率大致在35%~40%区间徘徊. 如果说美国经济水平大大高于中国,那么韩国与中国的差距就不会太大( 韩国1989年才开始发放遗属养老金表).
表(三)美国OAS DI月平均年金数据
年份\项目 |
养老金月平均年金(1) |
老年家庭月平均津贴(2) |
遗属月平均保险金(3) |
OAS DI月平均年金的合计(4) |
遗属月均年金占OAS DI月均年金的比率(%) |
1937 |
|
|
|
|
|
1940 |
22.60 |
36.40 |
33.90 |
92.9 |
36.49 |
1945 |
24.19 |
38.50 |
34.10 |
96.79 |
35.23 |
1949 |
26.00 |
41.40 |
36.50 |
103.9 |
35.13 |
1953 |
51.10 |
85.00 |
90.10 |
226.2 |
39.83 |
1957 |
64.58 |
108.4 |
114.3 |
287.28 |
39.79 |
1961 |
75.65 |
125.1 |
132.7 |
333.45 |
39.80 |
1964 |
77.57 |
130.1 |
140.1 |
347.77 |
40.29 |
OAS DI月均年金(4)=(1)+ (2)+ (3);遗属月均年金占OAS DI月均年金的比率(%)=(3)/ (1)+ (2)+ (3);资料来源:Congress and the Nation, 945-1964,A Review of Government and the Politics, OASID, Published by Congressional Quarterly Service, 1965, P1261.
表(四)是韩国对国民养老金支出情况的预测, 韩国中长期预测遗属养老金占养老金支付总额的比例维持在10%~20%之间, 联系到韩国通过精算后预测的中长期领取遗属保险人数占领取社会保险年金总人数比例也是在在20%~40%之间,这说明韩国的遗属年金标准较美国标准低的多,这也符合两国国情国力.
表(四)对国民养老金支出情况的预测(韩国) 单位:亿韩元
年度 |
遗属养老金总额 |
养老金支付合计 |
遗属养老金占养老金支付总额的比例(%) |
1990 |
5 |
41 |
12.20 |
2003 |
244 |
1836 |
13.29 |
2013 |
1176 |
9395 |
12.52 |
2023 |
5950 |
60419 |
9.85 |
2033 |
18766 |
142498 |
13.17 |
2043 |
39687 |
232411 |
17.08 |
2050 |
58578 |
296749 |
19.74 |
|
|
|
|
资料来源:韩国开发院的预测,1990
中国与韩国国情有许多相似之处,经济水平特别是城镇差距不是特别大,那么中国遗属养老金占养老金支付总额的平均比例维持在比美国低的多的10%(韩国最低水平)应该是一个比较合理的水平.那么即使是再增加10%的社会保险支出,在社会保险的空帐问题尚未解决,全部社会保险基金结余只够维持6个月左右养老金发放的情况下, 谁又敢说中国设立遗属保险具有可行性!因此在中国社会保险的空帐问题没有得到基本解决的前提下,遗属保险就难以推行.
上海学者所说的”……财政压力不会很大,具有可行性”也值得商榷.
社会救济、社会优抚是与社会保险完全不同单独的项目,现行社会保障制度社会救济下没有关于遗属的预算项目,社会优抚单独保障特殊的群体,唯一有可能的是从原有的单位保障和新增遗属保险费.然而,谁能保证新增的幅度能够达到的原有社会保险支出的10%.
因此笔者认为尽快设立遗属保险制度各方面财力难以负担。当前较为可行的办法是在较长时期内放弃新建遗属保险制度的设想,同时给企业遗属补助制度正名,纠正社会保险基金开支企业遗属补助带来的名义上的遗属保险形式与社会救济本质的不一致性;还企业遗属补助制度特殊社会救济本质,达到本质与形式的统一,做到应保尽保.
3.对企业遗属补助制度改革方向的大胆设想:长期存在,与低保制度紧密配合,保障企业遗属补助制度受益人脱离贫困线上限,未来随着遗属保险制度的实施再逐步消亡。
总体设想:首先破除各自为政,标准不一,分散的企业遗属补助制度,建立适应市场经济改革的统一的参保尽保的企业遗属补助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受益人生活水平处在绝对贫困线之上,统一的企业遗属补助制度保障受益人生活水平处在相对贫困线之上。企业遗属补助制度与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相互配合,长期存在,消除贫困。其二当各方面条件成熟,社会保险空帐问题得到基本解决的情况下,开始建立正式的遗属保险制度,企业遗属补助制度可以充当补充性制度,保障遗属保险制度覆盖面以外的遗属生活处于相对贫困线之上.最后当遗属保险制度覆盖面逐步扩大,企业遗属补助制度覆盖面逐渐缩小,直到其失去适用性,自然消亡。
(1) 建立统一的企业遗属补助制度,明确制度目标是保障企业遗属生活水平高于相对贫困线.
既然当前设立遗属保险没有可行性,那么当前可将分散的原有的单位保障资源和社会保险基金内的遗属补助开支集中起来.原有遗属补助制度覆盖企业可将本单位用于遗属补助的相关资源(这部分原来是保障在职职工遗属的权益)购买社会保障部门的相关服务,这样企业可以从烦琐的非业务性事务中解脱,专心于生产.
旧企业遗属补助制度也与社会保险制度脱钩,并从社会保险缴费率或基金中划出原本属于旧企业遗属补助制度的份额(这部分原来是保障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退休职工的遗属权益),归于新的统一的企业遗属补助制度。
这样在不增加各方面负担的情况下,为设立统一的企业遗属补助制度提供资金来源. 原有遗属补助制度未覆盖企业可以先行单独缴费参加企业遗属补助制度,并且可以酌情加收社会管理费以达到不同企业负担的平衡.
这一阶段的特点就是其过渡性.由分散走向统一.由名义上的社会保险项目向实际的社会救济项目过渡;在当前社会救济项目难以做到应保尽保的,保障水平偏低的不确定性情况下,优先保障企业遗属补助制度参保人群达到相对贫困线(贫困线上限)之上的生活.
新的统一的企业遗属补助制度既避免了原来旧的企业遗属补助制度与低保制度存在重复覆盖,相关机构互相推委,损害受益人利益的问题,又迁就了原有资金来源渠道,最大限度的优先保障参保人员遗属贫困线上限之上的生活水平,具有存在的合理性。
在未来财力允许,社会救济项目基本可以应保尽保的条件下, 还可以在企业遗属补助制度下建立住房救济,助学救济,司法救济的多种救济子项目,多角度,尽最大能力提升遗属的生存质量.
(2)在社会保险基本解决空帐问题,社会经济水平不断提高的前提下,再建立正式的遗属保险(社会保险)制度,企业遗属补助制度作为补充制度,在渐进的过程中保障遗属保险制度外的遗属.
遗属保险是社会保险项目,保障水平高,覆盖面宽;国家,集体,个人三方出资;社会大众共同分散遗属风险,真正符合保险原理。这是任何社会救济制度所达不到的制度目标。当然代价就是各方的负担将加重,只有社会经济水平达到一定程度才能可持续的运行下去。这也就是目前及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无法实现遗属保险,只能实行遗属救济的原因。当社会保险空帐问题基本解决空帐问题,社会经济水平不断提高的前提下,建立正式的遗属保险(社会保险)制度就变得可行了,那是企业遗属补助制度可作为补充制度,在遗属保险制度从无到有,逐渐扩大的渐进过程中,保障遗属保险制度外的遗属脱离贫困生活水平.
(3)在更远的未来,随着遗属保险制度的逐步完善,企业遗属补助制度覆盖面必然逐渐缩小,直到其失去适用性,那时企业遗属补助制度完成自身反贫困的历史使命,可以让其自生自灭,自然消亡。
参考文献:
[1]http://www.law999.net/law/doc/d008/2001/01/01/00141602.html
[2][3] http://www.modern-family.com/shanghaiwomen/article.asp?id=11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