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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 师 收 费 标 准
发布时间: 2006-9-28 19:38:33 被阅览数: 1257 次 来源:
江苏九如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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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师 收 费 依 据 1、《律师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司法部计价费[1997]286号 1997年3月1日施行; 2、《律师事务所收费管理规则》司法部令第87号 2004年5月1日施行; 3、《关于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苏价费[2002]378号 2002年11月1日施行; 4、《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律师收费规范》(试行)全国律协 [2004]律发字第20号 2004年3 月20日施行; 5、《江苏省律师服务协商收费规则(试行)》江苏省律师协会 2004年6月1日施行。
二、常 年 法 律 顾 问 收 费 单位:万
企 业 |
小型 |
0.8—2 |
注册资本100万以下或年营业额1000万以下 |
中型 |
2—4 |
注册资本101-1000万以下或年营业额1000-3000万 |
大型 |
3—8 |
注册资本1000-3000万或年营业额在3000万以上 |
集团企业 |
4—20 |
注册资本3000万以上或年营业额在5000万以上 |
建筑安装 |
2—15 |
三级资质2-5万元,二级资质4-10万元;一级资质5-15万元 |
房地产 |
3—20 |
三级资质3-5万元,二级资质4-12万元;一级资质5-20万元 |
金融保险 |
2—20 |
营业部2-5万元,支行级4-12万元,分行级5-20万元 |
事 业 |
一般 |
0.8—4 |
科级以下或年收费100万以下 |
大型 |
2—6 |
科级及其以上或年收费100万以上 |
机 关 |
一般 |
0.8—3 |
处级及其以下 |
大型 |
2—5 |
处级以上 |
社 团 |
一般 |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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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一般 |
1.5—5 |
| 三、代书事务收费 单位:万元
类别 |
每件基数 |
加收标的额比例 |
修改、审查文书 |
0.1—0.5 |
1—50万元1% |
50—100万元0.8% |
100—500万元0.5% |
500—1000万元0.3% |
1000—5000万元0.3% |
5000万元以上0.2% |
起草文书 |
0.2—1 |
1—100万元1% |
100—500万元0.8% |
500—1000万元0.5% |
1000—5000万元0.4% |
5000—10000万元0.25% |
10000万元以上0.15% |
制定管理规范、制度 |
0.2—4 |
顾问单位按中档 值的八折收费 |
设置格式合同 |
0.5—5 |
顾问单位按中档 值的八折收费 |
代写诉讼状 |
0.1—1 |
代理案件免收 |
代写诉讼申请书(刑事) |
0.2—0.4 |
代理案件免收 |
代写诉讼申请书(民事) |
0.3—0.5 |
代理案件免收 | 四、办理非诉讼事务收费 单位:万元
类 别 |
每 件 基 数 |
加收标的额比例 |
律 师 见 证 |
0.15-1(不涉及财产) |
1、1万元以下免收; |
2、1-50万,1%; |
3、50-100万,0.5%; |
0.2-2(涉及财产) |
4、100-500万,0.3%; |
5、5000万,0.1%; |
6、提存50万以下各收1%;50-100万部分各收0.8%;100-500万部分各收0.5%;500万以上部分各收0.3% |
律 师 声 明 |
0.2-1(不涉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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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涉及财产) |
律 师 函 |
0.1-0.2(一般函件) |
清收债款按实际收到款项的5-20%收标的费 |
0.2-0.5(涉及财产) |
企业资信调查 |
0.2-0.5(提供调查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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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出具调查报告) |
提供法律意见 |
0.2—0.5(一般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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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出具意见书) |
0.5—5(出具有系统附件的意见书) |
设立企业服务 |
0.3—2 |
按收注册资本额1% |
组建股份公司服务 |
10-15 |
按总股本每股10厘 |
股份公司 上市服务 |
20-30 |
按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数每股5厘 |
股权转让 产权交易 |
0.5—2 |
按股权转让总价或产权交易总价在 100万以内的收2%,100-500万部 分收1.5%,5000万以上部分收1% |
委托清算 |
4—10 |
按可分配总资产的20%-30% |
参与清算 |
2—4 |
按股东可分净资产的10-20% |
项目谈判服务 |
2-10 |
投资额不超过2000万按0.5%; 投资额2000-5000万部分按0.4%; 投资额5000万以上部分按0.3% | 五、 诉讼、仲裁代理收费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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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数 (下 限) |
基 数 (上 限) |
风 险 代 理 (先办案后收费) |
非风险代理 (先收费后办案) |
民 事 |
0.2 |
1 |
每一程序6-12% 全部程序25-35% |
3-10% |
商 事 |
0.3 |
1.2 |
每一程序10-15% 全部程序25-45% |
3-15% |
行 政 |
0.3 |
1.2 |
每一程序8-15% 全部程序20-30% |
3-10% |
刑 事 |
0.3 |
3 |
非当事人要求不协商收费 |
仲 裁 (劳 动) |
0.2 |
1 |
每一般程序6-12% 全部程序20-30% |
3-8% |
仲 裁 (商 事) |
0.3 |
1.2 |
每一程序10-15% 全部程序25-45% |
3-15% | 六、记 时 服 务 收 费 单位:万元
咨 询 |
1、普通法律事务:每5分钟为1时段,每个时段收费50元; 不足5分钟按1个时段计算; |
2、专业法律事务按前述标准的2—3倍收费。 |
代 书 |
1、普通诉状每5分钟为1个时段,每个时段收费60元; |
2、专业性诉状按前述标准2—2.5倍收费。 |
谈 判 |
1、一般事务谈判,每15分钟为一个时段,每个时段收费100元; |
2、专业性法律事务按前述标准2—5倍收费。 |
非诉讼事务 |
1、代理类事务按谈判类标准执行; |
2、非代理类事务按谈判类的0.8倍标准。 |
说 明 |
1、本市城区内交通不计时,不收交通费;2、本市城区以外及外省市,交通在途时间半价收费;交通费、住宿费按实收费;3、及时提供工作计时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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